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邊境事務協調小組直接從屬於行政長官,並由下列人士組成:
-由保安司司長委任一名保安部隊代表為組長及一名司法警察局代表;
-由運輸工務司司長委任的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港務局代表各一名;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委任一名經濟局代表;
-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委任一名臨時澳門市政局代表。
二、上述各司長在其監督範圍內委任與廣東省當局聯繫之聯絡官,該等聯絡官在處理有關航海控制、人員往來、資產與貨物流通及邊境檢查站設立等問題,以及其他被認為屬邊境事務範圍之問題時,向協調小組提供協助。
三、為達至上款所指之目的,該等聯絡官應與廣東省外事辦公室所委任之聯絡官所有接觸及通訊等事宜,知會邊境事務協調小組。
四、邊境事務協調小組每季度向行政長官呈交所有工作詳細報告。
五、如以往批示的規定有違反本批示所訂規範者,則廢止該等規定。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