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新聞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茲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 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於板樟堂街一號一樓新聞局行政暨財政組:
二零零零年四月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關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開考通告,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填補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應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行政暨公職局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零年四月三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法律翻譯辦公室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首席文案第一職階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本辦公室行政暨財政部。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辦公日起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零零年四月六日於法律翻譯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沈振耀
經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四日市政執委會會議議決,對進行考核形式的入職普通考試,以填補二等技術輔導員五缺的典試委員會的組成,作出更改,而有關的開考通告已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政府公報》上。典試委員會現組成如下:
主席:培訓處處長 郭小麗
正選委員:行政處代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Leão
財務處處長 Isabel Celeste Jorge
候補委員: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人事科代科長 曹慧怡
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主席 麥健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之規定,茲公布現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零零年四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之澳門幣$17,366,703.8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制訂: 施利華,覆核: 公共會計廳廳長 江麗莉,簽署:局長 艾衛立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佈關於治安警察局警員許錦榮,編號387921,亦即紀律程序之嫌疑人,因下落不明,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所作的處罰批示如下:
在當前紀律程序中,有充份證據證明嫌疑人,治安警察局警員許錦榮,編號387921,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不再上班,在接著的五天均以連續不斷的方式缺勤,至目前為止,亦沒有到來。
嫌疑人獲依法通知受到起訴,但沒有在刊登於《政府公報》的通告所給予的限期內遞交其答辯書。
他被起訴的有關事實,證據確鑿,並構成違反《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六條第二款a)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a)項所載的義務。
因很明顯,嫌疑人是蓄意放棄其職務的義務及終止其職務聯繫,因此,按照上述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規定,並行使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本人的權限,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本人對該警員處以撤職處分。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白英偉警務總監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佈關於治安警察局警員Rudy Chandra,編號132961,亦即紀律程序之嫌疑人,因下落不明,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所作的處罰批示如下:
在當前對嫌疑人治安警察局警員Rudy Chandra,編號132961提起的紀律程序中, 確實了在第二十七頁的起訴書上所歸責於他的事實。該起訴書是按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而提起的,其內容如下:
嫌疑人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起,不再上班,在接著的五天均以連續不斷的方式缺勤,至目前為止,亦沒有到來。
嫌疑人獲依法通知受到起訴,但沒有在刊於《政府公報》的通告所給予的限期內遞交其答辯書。
他被起訴的有關事實,證據確鑿,並構成違反《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六條第二款a )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a )項所載的義務,違紀程度因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g) 項的情節而加重。
因很明顯,嫌疑人是蓄意放棄其職務的義務及終止其職務聯繫,因此,按照上述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 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規定,並行使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本人的權限,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本人對該警員處以撤職處分。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白英偉警務總監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佈關於治安警察局警員Bruno Rafael Freitas Soares,編號128971,亦即紀律程序之嫌疑人,因下落不明,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所作的處罰批示如下:
在當前對嫌疑人治安警察局警員Bruno Rafael Freitas Soares,編號128971提起的紀律程序中,確實了在第48頁的起訴書上所歸責於他的事實。該起訴書是按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而提起的,其內容如下:
嫌疑人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不再上班,在接著的五天均以連續不斷的方式缺勤。起訴書指出,甚至在八月三十日之後至目前為止,嫌疑人都保持處於這種狀況。
嫌疑人獲依法通知受到起訴,但沒有在刊於《政府公報》的通告所給予的限期內遞交其答辯書。
他被起訴的有關事實,證據確鑿,並構成違反《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六條第二款a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a)項所載的義務,違紀程度因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l)項的情節而加重。
因很明顯,嫌疑人是蓄意放棄其職務的義務及終止其職務聯繫,因此,按照上述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及第二百四 十條c)項規定,並行使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本人的權限,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本人對該警員處以撤職處分。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白英偉警務總監
按照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九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電訊範疇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試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條件及具有電子工程學或電信工程學學士學位者,均可報考。
3.報考方式
報考人須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之專用印件(印務局專印)提出申請,並攜同以下之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新翼二樓人力資源、 接待暨公共關係處遞交申請表格。
A)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評核。
B)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4.職務性質
二等高級技術員需具學士學位之基本專門技能,以便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獨立並盡責地執行諮詢、調查、研究、計劃等一般性或專業性職務,以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430點。
6.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專業面試,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
筆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筆試分數低於五分的准考人將不獲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最高分數為十分。
7.考試內容
甄選方法旨在評估准考人在下列範圍的知識程度:
1)電訊及電子方面知識;
2)設計、維護及管理下列系統;
——內部電話系統;
——閉路電視及防盜警鐘等保安系統;
——火警警報系統;
——無線電對講機及傳呼機等通訊系統。
3)司法警察局組織法——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
4)司法警察局人員職程特別制度——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5)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代局長 黃少澤學士
正選委員:廳長 狄愛斯
處長 杜志明學士
候補委員:處長 杜淑森學士
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何偉明學士
二零零零年四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馬央
按照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資訊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試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條件及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考。
a) 具有資訊學學士學位;
b) 具有適當之學士學位,且完成包括資訊範疇特定培訓課程之實習;
c) 在原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之特級資訊技術員。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須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之專用印件(印務局專印)提出申請,並攜同以下之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新翼二樓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遞交申請表格。
A)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 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 履歷;
c) 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d) 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評核。
B)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 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 履歷;
c) 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4. 職務性質
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應以自主和負責的方式,執行諮詢、調查、研究、創作及使用科學技術方法和程序等一般或專業性職務。鑑於需為上級決策提供情況報告,要求具有資訊範疇學士水平之基本專業技能。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專業面試,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
筆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筆試分數低於五分的准考人將不獲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最高分數為十分。
7. 考試內容
甄選方法旨在評估准考人在下列範圍的知識程度:
1) Windows NT Server 4.0 Enterprise Edition操作系統;
2) MS-DOS, Windows 95 及 Windows 98 操作系統;
3) Oracle數據庫管理系統;
4) 自動化指紋識別系統(AFIS);
5) 資訊系統的分析及設計;
6) Oracle Developer, Clipper 及 Foxpro 程序編寫語言;
7) 資訊網絡的設定及結構;
8) 個人電腦硬件及軟件知識;
9) 司法警察局組織法——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
10) 司法警察局人員職程特別制度——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11)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代局長 黃少澤學士
正選委員:廳長 狄愛斯
處長 杜志明學士
候補委員:處長 杜淑森學士
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何偉明學士
二零零零年四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馬央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七缺。
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十日,有關通告張貼在媽閣街(港務局大樓)港務局行政處/人事科。
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