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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和《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載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柯萬平工程師本人之要求,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解除其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作為副主席和理事長的職務。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之代表:
關敏如先生——理事會副主席和理事長,具執行職能;
林詩敏學士——理事會理事和副理事長,具執行職能;
戴建業學士及何桂鈴女士——理事會理事﹔
薛凱絲學士——諮詢會主席﹔
孫家雄博士、關翠杏女士、崔煜林先生及林浩然學士——諮詢會委員﹔
杜泳儀學士——股東大會祕書。
三、這些委任由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四、獲委任具執行職能之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之報酬是根據章程之規定訂定。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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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有需要加強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的人力資源,以加強該局的機構內部之管理,以及更好地開展各項該機構職權範圍之工作;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號行政命令中第一款所述關於權限授予的規定,並按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金融管理局組織章程中第四條第二款第a)項,第十四條以及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委任何兆基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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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延期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與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行使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授與之權限:
一、本人決定延續陳榮光先生及飛迪華學士在該委員會之委員任期。
二、本人委任劉永誠先生為該行政委員會之委員由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三、非全職擔任職務之委員每月收取相等於已訂定給該委員會前任委員之報酬。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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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及行使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授與之權限:
一、本人委任王守基先生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之職務,由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二、應岑杰學士個人要求,本人批准其擔任的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委員之職務由惠程勇碩士代替,由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三、監事會的主席和委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和九十點之報酬。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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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和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之章程第六條第一段的規定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載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寶蓮學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開始出任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之經理和總經理的職務。
二、現獲委任人士的職務之報酬由該公司的股東大會根據章程之規定訂定。
二零零零年四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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