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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項和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亞張建築置業有限公司-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A Cheong”簽訂“竹仔室住宅群修葺工程”合同。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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