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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48,000.00元;
在財政局的建議下,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48,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公物管理廳廳長許燕華,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員楊向明(公物管理廳之財政範疇負責人);
候補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輔導員張蓓妮。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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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律翻譯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51,200.00元;
在法律翻譯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律翻譯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51,2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法律翻譯辦公室主任沈振耀,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管Maria Elizabeth Sou,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余德志,當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何潔玲代任。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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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鑑於有意延續 Manuel Silvério 先生為澳門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之委任,其委任將於三月十九日終止;
二、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退休基金會章程》第三條第二款d)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延續 Manuel Silvério 先生兼職為澳門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人之委任,為期一年,其酬勞為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之百分之二十;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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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和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之章程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載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出任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S.A.R.L.)之下列職務:
董事會主席:林金城先生;
董事總經理兼執行委員會主席:白藝才學士;
董事會兼執行委員會成員:馬善才學士;
董事會成員:杜泳儀學士。
二、這些委任由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
三、現獲委任人士的職務之報酬由該公司的股東大會根據章程之規定訂定。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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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和聯生工業氹有限公司之章程第六條第一段的規定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載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考慮到羅德高學士本人提出,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終止其在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之職務;
二、考慮到上述學士是通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第8/SACE/96號批示,以代表本地區,被委任為聯生工業氹有限公司之經理和總經理。
三、本人按羅德高學士之要求,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解除其在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作為經理和總經理的職務。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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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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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所需之權力授予白藝才學士,以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S.A.R.L.)股東之名義,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該公司之股東大會。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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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本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辦 公室主任李崇汾學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五) 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僅限於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 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職級的職階變更;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醫學委員會;
(十一)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 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前往及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150,000.00(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許可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費用;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有關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之屬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批准金額至澳門幣10,000.00(一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一)要求隸屬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或由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採取措施和適時提供必需的或適當的意見書及報告書。
二、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辦公室主任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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