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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作出下列行為: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 經審查法律前提,批准續任以及臨時委任、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 批准散位人員合同的訂立和續期;
(五) 按法律規定批准編制外合同之續期及修改;
(六)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
(七) 批准人員職程內職階之更改;
(八)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之在職薪俸;
(九)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十) 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十一) 批給現行法律規定的各種無薪假和特別假,以及批准轉移年假;
(十二) 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十三) 批准公務員和服務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同類活動;
(十四) 批准及決定公務員和服務人員根據法律有權收取不超過五天的赴香港和內地的公幹津貼;
(十五) 按法律規定決定及批准處於無薪假及其他非編制內活動之情況之公務員回任;
(十六) 簽署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書;
(十七) 批准就存檔於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文件提供資料、查詢及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九) 批准發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承諾或執行合同無關之文件;
(二十) 批准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三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 批准人員、物品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投保;
(二十二)批准一九五六年五月五日第40592號命令核准的《郵政規章》第七十六條所指的貸款,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二十三) 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內有關行政長 官辦公室之總預算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和勞務開支。如屬豁免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之情況,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四) 批准預計支出不超過澳門幣三十萬元的工程項目和 取得資產及勞務的競投活動;
(二十五) 認可行政長官辦公室所組織的競投之批給書;
(二十六)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所有應在行政長官辦公室訂立的合同公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辦公室和輔助部門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前在授權範疇內作出的所有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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