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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有需要撥給行政長官辦公室澳門幣三百萬元,作為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設立的常備基金的本經濟年度撥款;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給澳門幣三百萬元常備基金予行政長官辦公室,由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擔任主席;委員有顧問Brenda Dulce da Cunha e Pires,候補委員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蘇柏圖;以及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Maria Eugénia Fernandes Estorninho(杜珍妮),候補委員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技術輔導員Ana Seu Ken(陳少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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