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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六日第31/91/M號法令核准之《律師通則》第五條e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劉高龍學士為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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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六日第31/91/M號法令核准之《律師通則》第五條e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Cândida da Silva Antunes Pires學士為律師業高等委員會代任委員。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