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行政暨公職局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六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公告上公布的,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五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舉行的一般晉升考試,其報考人臨時名單自公告日起張貼於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為期十天。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行政暨公職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一等資訊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三缺。

再通知上述之通告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通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布有關行政文員職程之三等文員的合格人員第一次分配任用的通告;而該特別開考的通告已刊載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政府公報》內:

職級:行政文員職程之三等文員
機關 填補空缺之數目
行政暨公職局 2
臨時澳門市政局 8
臨時海島市政局 1
財政局 2
統計暨普查局 2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7
衛生局 4
教育暨青年局 12
文化局 22
社會工作局 6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1
政府船塢 1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1

總數

69

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政府公報》所公布的最後評核名單中,按名次順序與擬填補職位數目相等的合格投考人,在收到上述法令第七十五條第三款所指通知日起計五日內,填妥獲發之表格,並交回行政暨公職局,申請填補上述空缺。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司 法 事 務 局

名 單

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開始的、為晉升助理書記職級的培訓課程,其有關錄取的考試成績已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政府公報》內。現公布學員在培訓課程總考試成績的排位名單:

合格的學員:

姓名 成績

1.Carlos Ventura Pereira 7.26
2.Susana Tjahajamulia 7.08
3.劉妙玲 6.85
4.王依琪 6.57
5.陳格 6.55
6.Luís Filipe Placé de Amorim 6,40
7.霍潤萍 6.23
8.鄭紹康 6.18
9.趙錦強 6.07
10.區國棠 5.93
11.Liliana Maria Placé Rodrigues Monteiro 5,90
12.Artur Miguel de Assis Jorge 5.84
13.雷惠玲 5.72
14.João Paulo D'Azevedo 5,35
15.Jane Costa 5.02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不獲接納的學員(因最後考核成績低於五分)——三名

——兩名學員放棄就讀課程。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學員可於本名單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九日經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於司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院檢察官 陳子勁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司法官 Alice Leonor das Neves Costa

本局技術輔助廳二等高級技術員 吳子健


臨 時 澳 門 市 政 局

公 告

本局透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政府公報》刊登通告,進行考核形式的入職普通考試,以填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臨時澳門市政局大樓大堂的佈告板張貼有關准考人的臨時名單。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九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代主席 組織暨資訊部部長 容志成

———

本局透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政府公報》刊登通告,進行考核形式的入職普通考試,以填補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三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臨時澳門市政局大樓大堂的佈告板張貼有關准考人的臨時名單。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組織暨資訊部部長 容志成

通 告

按照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八日市政執委會決議,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進行臨場應考形式的入職普通考試,以填補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臨場應考形式的入職普通考試,有意者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二十日期內,遞交投考申請。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 、投考人: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規定有關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且按十月十二日第48/98/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具有以下學歷者,不論與公職有否聯繫,均可投考。

a) 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所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

b) 於本地區以外取得的與a)項所述者屬同一淵源的法律學士學位;

c) 於本地區以外取得的與a)項所述者屬不同淵源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具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二.二、應遞交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

a) 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及

c) 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a) 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 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及

d) 履歷。

任職臨時澳門市政局的投考者,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b)及c)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於有關期限的辦公時間內,將之送交位於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163號一樓的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負責以獨立自主及盡責的態度擔任一般或專門範疇的調查、研究、構思及修改科學及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的諮詢性職務,以便向上級匯報從而作出決策,並需要一種專門知識及學士程度的基本培訓。

五、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430點。

六、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小時為限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按下列方式衡量:

第一階段

a) 筆試——50%;

第二階段

b) 履歷分析——20%;

c)專業面試——30%。

凡筆試成績低於五十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

七、內容

考試內容包括:

• 市政部門組織架構(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政府公報》);

•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及第86/89/M號法令;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 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 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工程、購置資產及服務的支出制度);

• 十月三日第24/88/M號、第25/88/M號及第26/88/M號法律;

• 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市政廳財政制度);

•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

•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

• 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及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

• 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

• 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

• 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及示威的權利);

•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 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

• 第6/1999號法律(《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

•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 第l/1999號決議。

八、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臨時澳門市政局主席 麥健智

正選委員:法律暨公證辦公室處長

João Pedro de Sá Coimbra

法律暨公證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廖華基

候補委員:行政暨財務部代部長 Luís Correia Gageiro

法律暨公證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Violeta Maria C.do Rosário Santos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八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主席 麥健智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盧柏深 8.81
2.梁紅虹 8.11
3.Mário João Sequeira da Silva Anacoreta 7,3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何浩然

委員:副局長 楊寶儀

廳長 劉玉葉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三十日告示

茲公布Natália Bernardete de Assis為其曾任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之已故女兒Deolinda Bernadete de Sousa,申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補助,任何人士如自認具有領取上述津貼及其他補助之權利,請於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基金提出申請,若於上述期限內無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主席 蘇添平經濟局代局長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佈關於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54971,李德全,亦即紀律程序之嫌疑人,因下落不明,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所作的處罰批示如下:

批示第06/GSS/2000號

本紀律程序的卷宗,經充分證實嫌疑人,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54971,李德全,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連續及不斷的五天沒有向其部門報到,並於九月六日非正式向其隊長知會有意放棄其職務。

因此,嫌疑人構成違反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六條第二款a)項和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述的義務,並透過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m)項情節而加重違反行為。

基此,由於清楚顯示嫌疑人自願決定放棄其工作義務及終止其職務聯繫,因此,按照上述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 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c)項的共同規定,並運用第二百一十一條及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授予的權限,判處嫌疑人撤職處分。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白英偉警務總監

———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佈關於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51951,簡兆良,亦即紀律程序之嫌疑人,因下落不明, 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所作的處罰批示如下:

批示第08/GSS/2000號

當前紀律程序筆錄足以證明嫌疑人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51951,簡兆良,自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三日起,不再向部門報到,他是以連續不斷方式,連續五天不來,迄今亦沒有到來,因而構成了違反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六條第二款a)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載的義務,受責程度因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m)項的情節而加重。

因此,並因為很明顯,嫌疑人是蓄意決定放棄其工作義務及終止其職務聯繫,現本人按照上述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a)項規定,及行使該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及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賦予本人的權限,對他處以撤職處分。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白英偉警務總監

———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佈二零零零年 一月三十一日,保安司司長對關於治安警察局警員黃國正,編號395921的行政程序編號PA 04/99/G.J.所發出的批示如下:

批示編號13/GSS/2000

本行政程序的組成是為著,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適當評估警員黃國正,編號 395921的表現,因其達到履行保安部隊工作的最低紀律標準的要求,即只取得四等行為。

警員黃國正,編號395921自加入治安警察局,曾遭受十一次處分:十次罰款及一次申誡,基於各違反行為,足以顯示其缺乏成為軍事化人員需具備條件的基本價值的身份。

在其一直的工作上顯示出他對職務的最主要義務的服從拒不從命,因而與警務工作不相容;在本程序,證實該名軍事化人員反覆疏忽有關的觀點,表現其完全不關心其行為舉止會影響其本人的工作、部門、以及警局的形象。雖然,該警員已被多次受罰及從一九九八年所取得的工作評核而經不斷的忠告,但都是再次作出違規行為,並因此而被降至四等行為。

保安部隊是不容許具有這些表現的人員保留在部隊工作,而且其形象及效率是很依賴人員的工作表現,因此,贊成治安警察局局長的建議和連同司法暨紀律委員會的意見,確認該名警員在行為上缺乏適當的操守及專業能力,按照《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一及第六款規定及運用上述規範有關連的規定及十二月二十日第 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權限,命令免除治安警察局警員黃國正,編號395921的工作。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白英偉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名 單

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為入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六屆消防官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消防局編制內男性高級職程六缺(消防局之報考人佔四缺,文職報考人佔二缺),於入學試合格之准考人的總評分名單如下:

合格以及被取錄之報考者

1. 文職報考者:

名次 姓名 報考者編號 成績
1. 黃勁松 65 12.08
2. 陳明德 8 10.88

2. 消防局之報考者:

名次 姓名 職級 編號 報考者編號 成績
1. 陳國棠 消防員 403991 286 14.88
2. 吳家偉 消防員 401991 262 12.95
3. 鄺逸富 消防員 409981 254 12.04
4. 林曉帆 消防長 470921 213  11.18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路環,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甄選委員會:

主席:消防總區長 梁毓森

水警稽查局委員:水警警司 李煜輝

治安警察局委員:治安警副警務總長 鄭力生

消防局委員:消防副總區長 鄒家昌


衛 生 局

名 單

澳門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醫院醫生職程第一職階第一職等骨科醫院主治醫生,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開考。有關通告已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內。現公布唯一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惟蒨 9.5

(以零至十分制度評分)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之批示確認)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醫院主任醫生 李錦聰醫生

第一委員:醫院主任醫生 Cardoso das Neves醫生

第二委員:醫院主治醫生 Orlando Vieira醫生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隸屬捐血中心第一職階第三職等化驗室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有條件及文件審閱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之通告,現公布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智伶 8.9

(採用0-10分制)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葉炳基

第一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麗媚

第二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孫偉若

———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醫院醫生職程,第一職階第二職等兒科醫院主任醫生,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內刊登開考之通告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四日舉行了有關考試,現公布投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黃鳳欣 9.4
李佩儀 9.1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Jorge Humberto Morais

第一委員:Maria Rosa Joaquim

第二委員:Maria Cândida Maia.

通 告

按照二零零零年二月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現公布透過一般開考方式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院醫生職程第一職階第一職等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醫院主治醫生兩缺。

1. 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遵照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根據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規定,凡具備物理治療及康復專科資格之醫生,均可報考第一職階第一職等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醫院主治醫生之職位。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報考表格(印務局專印),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之正常辦公時間內交往衛生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文書科: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

a) 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需資格之文件或證明文件;

c) 履歷(四份)。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a) 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需資格之文件或證明文件;

c) 由人事處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有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及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工作評核;及

d) 履歷(四份)。

如報考人的個人檔案內已存有a)及b)項所指的文件,則豁免遞交這些文件,但必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性質

醫院主治醫生之職務如下:

a) 擔任醫療職務及從事專科醫療工作;

b) 被委任時,負責醫療部門;

c) 在實習醫生培訓方面提供協助;

d) 被委任時參加內外科急診小組;

e) 協助及參加學術研究計劃;

f) 被委任時參加考核典試委員會;

g) 被委任時擔任有關專業範疇負責人之職務,及在有關職務擔任人職位出缺,該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擔任該等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第一職等醫院主治醫生之薪俸點為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附件四表二所載的580點。

6. 甄選方法

根據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第三及第四款所適用之條文,文件審閱方式開考是以履歷之公開審查及答辯為之。

7.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醫院主任醫生 Lino Pinto Marques

正選委員:醫院主任醫生 李錦聰 及

醫院主治醫生 Fernando Cardoso Gomes

候補委員:醫院主任醫生 João Manuel Barata Frexes 及

醫院主治醫生 向強彭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

根據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茲公布開考全科醫務顧問級別資格。

1.投考資格

1.1.屬衛生局全科主治醫生,在其本身職級服務滿五年者,均可投考。

1.2. 在截止遞交申請表格之日,投考人擔任該職務之時間必須符合本考試之要求。

2. 遞交表格

2.1. 期限——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2.2.方式——報考人應將抬頭人為衛生局局長之申請表格,在本通告指定的時間內,親自交到衛生局前技術學校一樓文書科,並索取回條,或以雙掛號信寄往郵箱3002號。

2.3. 申請書內應包括以下內容:

a)全部的個人資料;

b)專業資格;

c)指出隨同申請表格附上之文件數量及性質。

2.4. 申請書應連同:

a)任職主治醫生的證明文件;

b)四份履歷;及

c)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評分方法

根據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考試以履歷的公開審查及答辯方式進行為之,為此,典試委員會每一成員有十五分鐘發問問題,而投考人有同等時間作答。

4.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全科主任醫生 李度明

正選委員:顧問級別全科主治醫生 馮浩明

顧問級別全科主治醫生 陳艷群

候補委員:顧問級別全科主治醫生 周志雄

醫院主任醫生 李展潤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黎文豪醫生申請兒科培訓全部同等學歷評核試(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顧問級別兒科醫院主治醫生 黃鳳欣醫生

正選委員:顧問級別兒科醫院主治醫生 李佩儀醫生

兒科主任醫生 Jorge Humberto Gomes Nobre de Morais醫生

候補委員:兒科醫院主治醫生 呂健文醫生

兒科醫院主治醫生 楊健梅醫生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五樓會議室及兒科

日期: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十一及十二日

時間:上午九時正

二零零零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 Ieong Kuok Chon 醫生申請婦產科培訓全部同等學歷評核試(第 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婦產科醫院主任醫生 駱一凡醫生

正選委員:婦產科醫院主任醫生Agnelo do Sacramento Monteiro醫生

婦產科醫院主任醫生Roland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醫生

候補委員:婦產科醫院主治醫生 劉雁華醫生

婦產科醫院主治醫生 Lei Ngan醫生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五樓會議室及婦產科

日期: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二十三及二十四日

時間:上午九時正

二零零零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9.29

(經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霍天樂

委員:司徒少媐

馬丁雄

———

旅遊局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兩缺,經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前《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容美華;

Alfredo Augusto da Rosa。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三月七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陳露

委員:宣傳暨製作處處長 馬麗絲

研究暨計劃廳廳長 司徒少媐


澳 門 大 學

名 單

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政府公報》刊登之開考通告,關於以有限期聘任,填補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一缺之一般入職考試,被接納之應考人確定名單如下:

被接納之應考人:

1. 丘玉英;
2. 何瑞碧;
3. 李秋蓮;
4. 冼行健;
5. 鄭秀嫻;
6. 鍾麗華;
7. 羅瑞文。

知識考試定於本年三月二十七日10:00時,於澳門大學圖書館導覽一室舉行。

應考人應攜同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及提前十五分鐘到達考試地點。

面試日期、地點及時間將於知識考試當日通知應考人。

不被接納之應考人:

Eduina da Silva(a)

(a)因欠依法認可之學歷證明文件。

不被接納之應考人於本名單公佈日起十天內可向開考之有關機關提出有關被除名之上訴。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九日確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典試委員會:

主席:總務部部長 黎日隆

正選委員:圖書館助理館長 王國強

人事組主任 關小燕

———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大學公布一九九九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益單位 批示日期 獲配金額 目的
澳門大學學生會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14,000.00 為14位應屆澳門大學畢業生提供畢業旅行津貼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10,000.00 向澳門大學學生提供津貼到北京參加由中央電視台舉辦之一九九九年國際大專辯論比賽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9,500.00 向澳門大學學生提供津貼參加大專同心迎回歸慶祝活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9,000.00 向澳門大學學生會提供澳門大學學生會記事簿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4,750.00 為1999年“澳門大學學生會聖誕晚會”提供津貼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000.00 向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學生提供津貼參加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十週年典禮活動

二零零零年三月七日於氹仔,澳門大學

行政總監 盧文輝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名 單

為遵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理工學院公佈在一九九九年第四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授權批示 給予金額 目的
澳門理工學院學生會 22/11/99 6,000.00 為澳門理工學院平面設計高等專科學位畢業生舉行展覽會的津貼。
10/12/99 37,500.00 為澳門理工學院學生會十至十二月份的日常運作費的津貼。
31/12/99 239,230.80 為澳門理工學院學生會籌辦各項活動之特別經費及新會址設 置津貼。
澳門理工學院校友會  6/9/99 14,651.00 為澳門理工學院校友會創會的津貼。
31/12/99 10,000.00 為該會購買辦公室文儀用品的津貼。
澳門同善堂 23/11/99 8,000.00 為該會籌募經費的津貼。
澳門成人教育協會 6/9/99 5,000.00 為該會舉行研討會的津貼。
鮑思高學院 20/5/99 5,000.00 為鮑思高學院畢業生往中國學術交流活動的津貼。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29/11/99 3,000.00 為參與公益金百萬行的津貼。
澳門葡國童軍會 3/12/99 5,000.00 為該會擴建總部的津貼。
查偉革 1/11/99 21,000.00 為該作者編印四首樂譜的津貼。
吳志良 3/12/99 30,000.00 為該作者出版書刊的津貼。

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高濠輝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告 示

(第一次公佈)

案卷編號2261.1

Cheong Siu Leng,Cheong Siu Vang及Cheong Siu San,住址不詳,為一幅位於澳門連勝馬路28號A的土地之利用權持有人,該土地在物業登記局第13447號標示及登錄於第G-21 冊第21頁的第26592至26594號,其直接所有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名義登錄於上述登記局第F-5冊第134頁背面的第3197號。茲通知上述人士,須於本告示第二次,亦即是最後一次在《公報》公佈日起計十五天期限內,向本局提交尚未利用上述土地之合理解釋,否則批給會被宣佈失效。

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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