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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之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之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主席:李炳康碩士--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常務委員:
a) 李燦烽工程師--土地工務運輸局
b) 蘇添平學士--經濟局
c) 林美美學士--勞工暨就業局
非常務委員:
a) 劉仕堯工程師--臨時澳門市政局
b) 馬家傑學士--臨時海島市政局
c) 何浩然學士--財政局
d) 陳綺華學士--衛生局
e) 霍天樂學士--旅遊局
f) 馬耀榮消防總監--消防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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