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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振東及吳海恩兩位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董事會非執行成員,自本批示公布日起生效。
二、根據有關組織章程,執行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之薪俸委員會訂定。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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