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00

刊登日期:

2000.2.16

版數:

499

  • 賦予「澳門浸信西差會」行政公益法人的法律資格。
相關法規 :
  • 第11/96/M號法律 - 宣告以社會總體利益為宗旨,且與本地區行政當局合作之私人團體或財團為行政公益法人——廢止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1678號立法性法規。
  •  
    相關類別 :
  • 社團 -
  •  
    相關組織 :
  • 澳門浸信西差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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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鑑於章程刊登在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政府公報》的“澳門浸信西差會”申請宣告成為行政公益法人;

    經組成及審議有關卷宗,考慮到其具備一切所需的法律要件,證明是一非牟利團體,除所奉行的宗教宗旨外,其所具備的教育及慈善活動的目標,與行政當局在這領域的目標相符合,同時該團體自成立後,即開展了有關這方面的實際及重要活動;

    基於此,賦予“澳門浸信西差會”行政公益法人的法律資格。

    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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