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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鑑於章程刊登在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政府公報》的“澳門浸信西差會”申請宣告成為行政公益法人;
經組成及審議有關卷宗,考慮到其具備一切所需的法律要件,證明是一非牟利團體,除所奉行的宗教宗旨外,其所具備的教育及慈善活動的目標,與行政當局在這領域的目標相符合,同時該團體自成立後,即開展了有關這方面的實際及重要活動;
基於此,賦予“澳門浸信西差會”行政公益法人的法律資格。
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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