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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已根據一月十八日第10/99/M號訓令第三條a)項的規定進行查核,根據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八款的規定,本人批准將Totta & Açores S. A.銀行於一九九四年為擔保私人公證員Paulo Ortigão de Oliveira的活動而發出的編號為940008的銀行擔保,以大西洋銀行發出的編號為173/99的銀行擔保取替,由本批示以摘錄形式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生效。
命令公佈。
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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