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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決定,所有由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參與簽署的合同訂立時,由曹達華法學士作為負責公證的官員,在其不在或迴避時,則由歐陽琦法學士或簡志誠法學士出任。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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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取消經四月五日第74/88/M號訓令給予總部位於法蘭克福的「德意志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銀行業務之許可。

第二條--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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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授予大西洋銀行公共庫房出納職能之合同將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九日屆滿;

因此,必須從速就那天後擔當有關職能一事進行商討及達成協議,俾能以最適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方式為之;

為此,本人特設立一工作小組,並任命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主席丁連星以及本辦公室顧問吳海恩為該小組成員。該小組之職責為:

a)從隸屬本司管轄範疇之部門及實體內徵用所需之公務員 或工作人員,以協助小組之工作;

b)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發鈔銀行開展所需之接觸;

c)負責向上述銀行徵集有關之建議書,並和它們進行磋商 ,以求達成最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

d)遞交一份報告書,當中應載有一份最佳之合同範本以及 工作小組的建議書。

基此,茲命令,凡隸屬本司管轄範疇之部門及實體均須向該工作小組提供所需之協助,儘速回應所求。此外,更任命財政局局長負責協調有關的工作。

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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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