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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規章

第一條

適用之規範

除《司法組織綱要法》、《司法官通則》及訴訟法另有規定外,終審法院之運作由本規章規範。

第二條

評議會及聽證會

一、終審法院之評議會及聽證會根據排案表召開。

二、除院長特別決定外,評議會及聽證會通常於每星期三舉行。

三、當通常會議之日期為公眾假期時,會議應在緊隨之首個工作日舉行,但院長另有決定者除外。

四、會議的日期及時間將載於提前張貼在法院大堂的排案表內。

第三條

議事日程

一、每次會議之議事日程由院長訂定,並最少提前兩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參與會議之法官,但屬緊急情況除外。

二、議事日程包括會議將審議之案件表,該表載有卷宗編號、當事人、裁判書製作法官及助審法官之姓名。

第四條

評議會及聽證會會議之公開

一、終審法院之會議不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在任何情況下,經聽取出席法官之意見後,院長可將法院裁判結果告知社會傳播媒介。

第五條

評議會及聽證會之坐位編排

一、開會時,法官們將按照他們在法院的資歷順序坐在院長的右邊或左邊。

二、如檢察院代表出席會議,則在法官之右方就座。

三、參與聽證會議之律師在檢察院席位之對面就座。

第六條

會議書記

一、法院司法秘書負責會議之書記工作,並負責製作有關會議紀錄。

二、在討論案件過程中,司法秘書可不在場。

三、會議紀錄載明舉行會議的日期、開始及結束之時間,並寫明會議主持人、出席之法官、所登錄案件之摘要及其裁判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四、每次會議須通過上次會議之紀錄。如沒有修改,則由院長及司法秘書簽名。

第七條

分發

案件分發乃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及《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

審判會議

一、裁判書製作人擬定合議庭裁判書草案,辦事處將該草案複印,並最少在審判舉行之日前五天分發給院長、參與審判之法官及參與之檢察院。

二、合議庭裁判書草案副本須親自分發給司法官本人,如不可能分發給本人,則以與司法官商定之其他方式為之。

第九條

合議庭裁判書草案

一、合議庭裁判書草案之討論須在為此目的而安排之會議上進行。

二、助審法官可在適當時間內向裁判書製作人提出修改建議或所遺漏之問題。

第十條

合議庭裁判草案之討論

一、在會議中,裁判書製作人將簡單扼要地介紹合議庭裁判書草案,並在檢察院認為有需要而發表意見後,由助審法官按照居先順序進行投票。

二、由院長主持及中止討論。當法院對所討論之問題之方向已示明確時,由院長宣佈結束討論。

三、發言結束後,如合議庭之裁判書尚未簽署,裁判書製作人可將其草案收回,以便修改,並在下次會議上提交。

第十一條

在法院公佈投票結果

一、如未能即時繕立合議庭裁判書,則投票結果經法官簽署並在適當文件內作出有關登記後,在法院內予以公佈。

二、該項登記應包括有關卷宗和法官的說明,並須提及倘有的投票聲明。

三、如意見被否決之法官預計不能出席簽署合議庭裁判書之會議,可先將投票聲明交予裁判書製作人。而裁判書製作人應在合議庭裁判書之最後提及該聲明。

四、有關卷宗由負責製作合議庭裁判書之法官保管,並在下次會議上提交裁判書。

五、合議庭裁判書所載之日期為簽署裁判書會議之日期。

第十二條

意見被否決的法官投票聲明

意見被否決的法官可立即將其投票聲明附於有關裁判,但有關案件之緊急性不允許,則請求為此目的而推遲在下一次會議上簽名。

第十三條

合議庭裁判之公佈

所有終審法院法官,駐終審法院之檢察院代表,其他法院,司法官培訓中心以及澳門律師公會,均獲提供一份完整版本的合議庭裁判書,其上註明有關卷宗編號。

第十四條

合議庭裁判之理論性摘要

每一合議庭裁判書前部,必須載有由卷宗裁判書製作人草擬的一份理論性摘要。

第十五條

合議庭裁判書之公佈

每年出版一本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匯編,其中包括該法院所有合議庭裁判及決定。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九日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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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