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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DSMG)局長馮瑞權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訂取得以下服務之合約:
一、與“華通冷氣電機工程公司(Wah Tong Air Conditioning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Co.)”訂立提供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大樓及氣象雷達塔內冷氣系統之維修保養服務;
二、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Otis Elevator Co. (HK) Limited)”訂立提供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大樓兩台升降機(客梯和貨梯)及氣象雷達塔內一台升降機之維修保養服務;
三、與“國際永勝發展有限公司(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e Administração de Propriedades Ever Victory, Limitada)”訂立提供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大樓及氣象雷達塔內設施之清潔服務。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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