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之方式有誤,現作出更正,並重新刊登: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本辦公室法律顧問溫建南學士作為負責公證之官員,以便公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保安(Guardforce (Macau) - Serviços e Sistemas de Segurança, Limitada)公司簽訂有關海事博物館設施之監督及保安、防盜系統及CCTV保養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