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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授權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先生從事下列工作: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 根據現行法規,准許年假之累積,以及給予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
(四) 經法律前提之審查後,准許續任和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 准許人員職程內職階之晉升;
(六) 根據法規,准許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 代表澳門特區政府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八) 簽署新聞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與結算書;
(九) 准許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 准許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到屬於特區衛生局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一) 准許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參與在本特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 根據法規的規定、決定公務員與服務人員有權收取一天的公幹津貼的赴港旅程;
(十三) 准許一九五六年五月五日第40592號法令核准的郵政規章第七十六條所指的貸款,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十四) 准許與本特區的承諾之確保或合同之執行無關的文件之返還;
(十五) 准許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之保險;
(十六) 准許與新聞局有關、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五萬元的緊急工程之執行和載於本特區總預算內開支表一章中的資產之取得;倘獲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該金額的數值減半、以及載於該章內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的勞務之取得;
(十七) 除前項所指的開支外,還准許局內運作每月所必須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的支付、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十八) 以澳門特區政府的名義,簽訂所有關於應該在新聞局內訂定,且獲上級批准的競投之前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 准許簽發存檔於新聞局的文件之証明,但法規特別訂定豁免的除外;
(二十) 准許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新聞局局長可將適當權限轉授予具領導與主管職務的人員。
三、新聞局局長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至本批示生效之前在授權範疇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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