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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2/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原總督暨政務司辦公室技術及行政輔助部門及原澳門政府諮詢會秘書處的工作人員,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轉入上述法規設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名單見附件。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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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鎮東工程師為政府駐新福利汽車有限公司代表,為期兩年,由本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職務報酬為每月澳門幣六千六百元正(6,600.00)。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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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趙鎮昌學士為政府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代表,為期兩年,由本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職務報酬為每月澳門幣六千六百元正(6,600.00)。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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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四條b)項,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為政府駐澳門電力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由本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職務報酬為每月澳門幣九千二百元正(9,200.00)。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鑑於紀崇文工程師終止其在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之職務。
二、現委任區秉光工程師執行上述職務。
三、該職務之報酬由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根據組織法規訂定。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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