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oito de Dezembro de mil novecentos e noventa e nove, sob o número treze barra noventa e nove,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Instituto de Auditores Registado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核數師協會」,葡文:Instituto de Auditores Registado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英文:Institute of Registered Auditors of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十三號美美大廈十一樓。
(二)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成立之日開始存在,而存在性是無限的。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一)促進及推動澳門會計專業的活動,維護會計專業健全及法規;
(二)提高會計專業水平以達至國際水準,配合未來澳門經濟發展;
(三)提供專業培訓及考試,為工商企業提供會計專才;
(四)團結澳門會計專業人仕,提高國際專業地位及形象,爭取世界性會計專業團體認同;
(五)與世界各地會計專業組織互相交流,互相學習,互相進步;
(六)進行多方面的專業項目研究,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第五條——(一)所有按照本澳有效法律規定獲准註冊之註冊核數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新會員之加入須由一位會員推薦,並需以書面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投票權;
(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四)對本會之活動作出提議及意見;
(五)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七條——一、會員的義務:
(一)繳交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年費;
(二)遵守本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內部規章所訂定之規則;
(三)對本會舉辦之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二、對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的會員,本會可按照會章及理事會的決議作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六個月;
(四)開除會籍。
三、會員身份的喪失:
(一)拖延繳付會費超過一年;
(二)被法院裁定觸犯刑事罪行;
(三)公開地及有意地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被除名的會員經繳付所欠之會費後,可被重新接納加入本會,但需得到理事會之同意。
第八條——一、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是由會員透過不記名投票遵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全部會員組成,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是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秘書主持,成員由本會會員中選出。
(二)會長負責主持大會之工作及頒佈會議開始及結束。當會長缺席時,其職責由副會長擔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選出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審議及表決本會活動報告及賬目;
(三)執行第七條第二款(三)及(四)項所規定的紀律處分;
(四)在紀律事宜的上訴過程中,擔任終審機關的角色;
(五)對修改本章程及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六)討論及表決內部規章的建議及有關之修改;
(七)審議其他機關所建議的事宜。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在每年第一季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員大會則須由會長召集,或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要求召開;而在此情況下,召集書 須指明欲商議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的召集,必須於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並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在第一次會議上,須有半數或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作出議決。
(二)除下列指明之情況外,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絕對多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三)對於本會章程之修改決議,需有最少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方可通過。
(四)對於本會之解散決議,需有最少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一、本會的管理及在法庭內外的代表,均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之組成為單數,其中包括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及多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 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當理事長缺席時,將由一名被指定的副理事長代替。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遵守及使其他會員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
(二)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三)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將之遞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草擬選舉規章,並將之遞交會員大會認可;
(五)草擬並通過有關本會正常運作的規章,尤其是關於紀律的事宜;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對於其他機關之法定或章程權限以外的事宜,也得作出決議:
(七)接納或拒絕新會員的申請;
(八)實施第七條第二款(一)及(二)所規定的處分,以及按照本章程的規則:
(九)審議及決議會員遞交的任何建議及申請;
(十)訂定每年的會費金額。
第十六條——(一)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或應多數理事之要求而召開。
(二)當出席之成員人數只得半數時,理事會不得進行會議。
(三)理事會的決議,是由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作出。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出決定性壹票。
第十七條——(一)本會的活動之監察是由監事會負責,該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位會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兩名監事。
(二)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多數成員要求下召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務為:
(一)按照本地法律及本章程執行監察:
(二)跟進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就理事會推行的各項活動提出意見;
(三)在有需要時,得出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但其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四)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並定時監察本會之財務狀況;
(五)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及各界人仕對本會之捐贈及資助。
第二十條——(一)本會之支出由其本身收入負擔。
(二)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股息、獎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發給本會會員。
(三)以上之規定不包括支付給本會聘請之工作人員的薪金,及因借款所產生之利息支付等。
(四)本會的開支,除了日常之管理費用可由理事長、代理事長或被理事會授權人員批准外,但授權事宜須以書面通知各理事會成員,其他一切開支,必須由多數理事會的成員 贊成方得通過。
第二十一條——對於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理解或在執行時所產生的疑問,將由理事會解決,但必須在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二條——(一)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並負責組織本會各機關第一屆成員的選舉事宜。
(二)在選舉舉行前,新會員之接納由籌委會決定。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aos vinte e oito de Dezembro de mil novecentos e noventa e nove. — A 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oito de Dezembro de mil novecentos e noventa e nove, sob o número cartorze barra noventa e nove,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Instituto de Contabilistas Registado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會計師協會」,葡文:Instituto de Contabilistas Registado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英文:Institute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of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十三號美美大廈十一樓。
(二) 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成立之日開始存在,而存在性是無限的。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一)促進及推動澳門會計專業的活動,維護會計專業健全及法規;
(二) 提高會計專業水平以達至國際水準,配合未來澳門經濟發展;
(三) 提供專業培訓及考試,為工商企業提供會計專才:
(四) 團結澳門會計專業人仕,提高國際專業地位及形象,爭取世界性會計專業團體認同;
(五) 與世界各地會計專業組織互相交流,互相學習,互相進步;
(六) 進行多方面的專業項目研究,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第五條——(一) 所有按照本澳有效法律規定獲准註冊之註冊會計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新會員之加入須由一位會員推薦,並需以書面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投票權;
(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四)對本會之活動作出提議及意見;
(五)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七條——一、會員的義務:
(一) 繳交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年費;
(二) 遵守本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內部規章所訂定之規則;
(三) 對本會舉辦之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二、對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的會員,本會可按照會章及理事會的決議作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六個月;
(四)開除會籍。
三、會員身份的喪失:
(一)拖延繳付會費超過一年;
(二)被法院裁定觸犯刑事罪行;
(三)公開地及有意地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被除名的會員經繳付所久之會費後,可被重新接納加入本會,但需得到理事會之同意。
第八條——一、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是由會員透過不記名投票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全部會員組成,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是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秘書主持,成員由本會會員中選出。
(二)會長負責主持大會之工作及頒佈會議開始及結束。當會長缺席時,其職責由副會長擔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選出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審議及表決本會活動報告及賬目;
(三)執行第七條第二款(三)及(四)項所規定的紀律處分;
(四)在紀律事宜的上訴過程中,擔任終審機關的角色;
(五)對修改本章程及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六)討論及表決內部規章的建議及有關之修改;
(七)審議其他機關所建議的事宜。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在每年第一季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員大會則須由會長召集,或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要求召開;而在此情況下,召集書須指明欲商 議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的召集,必須於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並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在第一次會議上,須有半數或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作出議決。
(二)除下列指明之情況外,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絕對多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三)對於本會章程之修改決議,需有最少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方可通過。
(四)對於本會之解散決議,需有最少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方可通過。
第三節: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本會的管理及在法庭內外的代表,均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之組成為單數,其中包括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及多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從 會員中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當理事長缺席時,將由一名被指定的副理事長代替。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遵守及使其地會員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
(二)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三)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將之遞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草擬選舉規章,並將之遞交會員大會認可;
(五)草擬並通過有關本會正常運作的規章,尤其是關於紀律的事宜;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對於其他機關之法定或章程權限以外的事宜,也得作出決議;
(七)接納或拒絕新會員的申請;
(八)實施第七條第二款(一)及(二)所規定的處分,以及按照本章程的規則;
(九)審議及決議會員遞交的任何建議及申請;
(十) 訂定每年的會費金額。
第十六條——(一)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或應多數理事之要求而召開。
(二)當出席之成員人數只得半數時,理事會不得進行會議。
(三)理事會的決議,是由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作出。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出決定性壹票。
第十七條——(一)本會的活動之監察是由監事會負責,該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位會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兩名監事。
(二)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多數成員要求下召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務為:
(一)按照本地法律及本章程執行監察;
(二)跟進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就理事會推行的各項活動提出意見;
(三)在有需要時,得出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但其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四)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並定時監察本會之財務狀況;
(五)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及各界人仕對本會之捐贈及資助。
第二十條——(一)本會之支出由其本身收入負擔。
(二)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股息、獎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發給本會會員。
(三)以上之規定不包括支付給本會聘請之工作人員的薪金,及因借款所產生之利息支付等。
(四)本會的開支,除了日常之管理費用可由理事長、代理事長或被理事會授權人員批准外,但授權事宜須以書面通知各理事會成員,其他一切開支,必須由多數理事會的成 員贊成方得通過。
第二十一條——對於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理解或在執行時所產生的疑問,將由理事會解決,但必須在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二條——一)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並負責組織本會各機關第一屆成員的選舉事宜。
(二)在選舉舉行前,新會員之接納由籌委會決定。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aos vinte e oito de Dezembro de mil novecentos e noventa e nove.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