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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 對憲法之保障及修正

第二編 - 憲法及修正

第二百八十四條 - (修正之權限及時間)
第二百八十五條 - (修正提案權)
第二百八十六條 - (通過及頒布)
第二百八十七條 - (憲法之新文本)
第二百八十八條 - (修正之事宜限制)憲法修正法應尊重:
第二百八十九條 - (修正之狀態限制)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二百九十條 - (前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 (區域)
第二百九十二條 - (澳門之通則)
第二百九十三條 - (東帝汶之自決及獨立)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PIDE/DGS人員及負責人之歸罪及審判)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政黨之特別規則)
第二百九十六條 - (第八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之綱要法,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第二百九十七條 - (馬德拉自治區之臨時通則)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憲法及日期及開始生效)


第二編

憲法及修正

第二百八十四條

(修正之權限及時間)

一、共和國議會得在平常修正法公布在年後,再次修正憲法。

二、經在職議員五分四之多數之決議,共和國議會得在任何時刻行使非常修憲權。

第二百八十五條

(修正提案權)

一、修正提案權屬於議員。

二、一個憲法修正草案被提出後,如有其他憲法修正草案,應在其後三十日期間內提出。

第二百八十六條

(通過及頒布)

一、憲法之修改應由在職議員三分二之多數通過。

二、被通過之憲法修改部分,應集中在單一份修正法內。

三、共和國總統不得拒絕頒布該修正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憲法之新文本)

一、憲法之修改,應透過必需之替代、刪透及附加為之,而放於適當位置。

二、憲法之新文本,應與修正法同時公布。

第二百八十八條

(修正之事宜限制)憲法修正法應尊重:

a)國家獨立及國家統一;

b)共和政體;

c)教會與國家分離;

d) 公民之權利、自由及保障;

e)勞工、勞工委員會及工會團體之權利;

f)擁有生產資料所有權之公營部門、私營部門、以及合作社與社會部門等共存;

g)在混合型經濟範圍內經濟計劃之存在;

h)選舉產生之主權機關、自治區機關、地方權力機關等之據位人之委任,係由普通、直接、秘密及定期選舉為之,以及比例代表制;

i)政治之表達及組織之多元性,包括政黨及民主之反對權;

j)主權機關之分立及互相依賴;

l)對法律規範之作為或不作為之是否合憲而進行之監察;

m)法院之獨立性;

n)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

o)亞速爾群島及馬德拉群島之政治行政自治權。

第二百八十九條

(修正之狀態限制)

在戒嚴或緊急狀態生效期間,不得作出任何修正憲法之行為。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二百九十條

(前法)

一、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後未在本章保留之憲法性法律,視為期普通法律,但不影響下款之規定。

二、在本憲法開始生效前之普通法律,如不違反本憲法及其內所定之原則,應予維持。

第二百九十一條

(區域)

一、在行政區未具體成立時,不包括於其內之空間應維持區域之劃分。

二、每一區域依據法律所定,設立一個由各市代表組成之決議議會。

三、行政長官有權限代表政府,及行使對該區域之監督權,而其係由一委員會協助。

第二百九十二條

(澳門之通則)

一、澳門地區仍受葡萄牙行政管理時,由適合其特別情別之通刖約束。

二、載於二月十七日第1/76法律之澳門地區之《澳門組織章程》,連同九月十四日第53/79號法律所引進之修改,繼續生效。

三、應澳門立法會建議,或應澳門總督經聽取澳門立法會之建議,並經國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後,共和國議會得過對通則之修改或將之取代。

四、如建築經更改後方被通過,而共和國總統,視乎情況未經澳門立法會或未經澳門總督贊同時,不得頒在共和國議會之命令。

五、澳門地區依法擁有本身之司法組織,該司法組織享有自治,適應澳門之特徵,並保障法官獨立原則。

第二百九十三條

(東帝汶之自決及獨立)

一、葡萄牙繼續按照國際法,對促進及保障東帝汶自決及獨立之權利,承擔其應有之責任。

二、共和國總統及政府有權限作出所有必需之行為,以實現上款所指目標。

第二百九十四條

(對PIDE/DGS人員及負責人之歸罪及審判)

一、七月二十五日第8/75號法律、連同十二月二十三日第16/75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六日第18/75號法律引進之修改,繼續生效。

二、上款所指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條b項及第五條內所訂定之罪狀,法律得詳細描述之。

三、法律得特別規範上述法規第七條所規定之非常減輕。

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政黨之特別規則)

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適用於憲法開始生效前已成立之政黨,對此事宜,由法律規範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

(第八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之綱要法,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a)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以後被國有化之生產資料及其他資產,其權利之擁有或經營權之重新私有化,一般及優先透過公開競投,在證券交易所提出要約或公開認購實行之;

b)由重新私有化而獲得之收入,只能用作公共債務與國家企業部門債務之攤還,用於因國有化而產生之債息、或對生產部門進行新投資;

c)被重新私有化之企業之勞工,在有關企業重新私有化過程中,保持其擁有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d)被重新私有化之企業之勞工,取得優先認購有關公司一個百分率之資本之權利;

e)透過一個以上之獨立實體,對行將重新私有化之生產資料及資產,預先進行評估。

第二百九十七條

(馬德拉自治區之臨時通則)

馬德拉自治區之臨時通則,在有關之確定通則開始生效之日前,仍然生效。

第二百九十八條

(憲法及日期及開始生效)

一、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之日期,為其被制憲議會通過之日,即一九七六年四月二日。

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在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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