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四月三日第15/84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四年四月三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第26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