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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十一月九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分別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修改之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聯合國憲章》連同附於該憲章之《國際法院規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有關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聯合國憲章》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第26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66/91號通告


請查閱:聯合國憲章

請查閱:國際法院規約

請查閱:第64/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