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條約係經六月三十日第268/71號法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一年六月三十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法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24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