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 | 第19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公報編號: | 50/1999 | 刊登日期: | 1999.12.13 | 版數: | 8076-(247) | | |
| - 將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條約係經六月三十日第268/71號法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一年六月三十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
|
|
相關法規 : | 第40/99/M號決議 - 關於對將一九六七年「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第19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條約係經六月三十日第268/71號法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一年六月三十日《政府公報》第一組。第286/71號法令 - 通過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在華盛頓、倫敦及莫斯科簽署之《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以待加入。第32/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為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於倫敦、莫斯科及華盛頓簽署一式三份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保管實體之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有關條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
相關類別 : | 科技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
第19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十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條約係經六月三十日第268/71號法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一年六月三十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法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24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