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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b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批准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日內瓦訂立之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一及二;該等議定書係經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通過之第10/92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以待批准,並連同載於附件一之解釋聲明。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第7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