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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繼規範澳門正式語文之十二月十三日第101/99/M號法令制定後,有需要就葡萄牙語文書寫規則之規定作出定明。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在新規定公布以前,葡萄牙語文書寫規則受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八日第35228號法令所定之制度規範。上述法令核准為統一葡萄牙語文書寫規則而在里斯本舉行之跨學院會議制定之一九四五年八月十日協議。有關文書係根據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葡萄牙——巴西協議訂定,並於一九四六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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