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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3/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7831

  • 就葡萄牙語文書寫規則之規定作出定明。
相關法規 :
  • 第101/99/M號法令 - 核准正式語文之地位。
  • 第103/99/M號法令 - 就葡萄牙語文書寫規則之規定作出定明。
  •  
    相關類別 :
  • 法律翻譯及法律推廣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99/M號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繼規範澳門正式語文之十二月十三日第101/99/M號法令制定後,有需要就葡萄牙語文書寫規則之規定作出定明。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葡萄牙語文書寫規則)

    在新規定公布以前,葡萄牙語文書寫規則受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八日第35228號法令所定之制度規範。上述法令核准為統一葡萄牙語文書寫規則而在里斯本舉行之跨學院會議制定之一九四五年八月十日協議。有關文書係根據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葡萄牙——巴西協議訂定,並於一九四六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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