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 第一條 ── 適用法律
- 第二條 ── 有效司法保護原則
- 第三條 ── 對管轄權之審理
- 第四條 ── 代理
- 第五條 ── 期間
- 第六條 ── 緊急程序
- 第七條 ── 文件及資訊
- 第八條 ── 在終審法院之分發
- 第九條 ── 在中級法院之分發
- 第十條 ── 在行政法院之分發
- 第十一條 ── 分發中案件合併之效力
- 第十二條 ── 選擇訴訟手段或程序上之錯誤
- 第十三條 ── 對行政機關之傳喚
- 第十四條 ── 審理前之先決問題
- 第十五條 ── 裁判書製作人之權限
- 第十六條 ── 技術員之參與
- 第十七條 ── 檢察院於評議會之參與
- 第十八條 ── 日程表上之登錄
- 第十九條 ── 裁判之公開
- 第二章 ── 司法上訴
-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 第二十條 ── 司法上訴之性質及目的
- 第二十一條 ── 司法上訴之依據
- 第二十二條 ── 司法上訴之效力
- 第二十三條 ── 訴訟權
- 第二十四條 ── 請求之合併
- 第二節 ── 司法上訴之期間
- 第二十五條 ── 期間
- 第二十六條 ── 司法上訴期間之開始計算
- 第二十七條 ── 司法上訴期間之中止計算
- 第三節 ── 對行為提起司法上訴之可能
- 第二十八條 ── 必要行政申訴之預先提出
- 第二十九條 ── 以立法或行政法規形式作出之行政行為
- 第三十條 ── 執行行為或實行行為
- 第三十一條 ── 對單純確認行為提起之司法上訴
- 第三十二條 ── 對默示駁回提起司法上訴之可能
- 第四節 ── 正當性
- 第三十三條 ── 提起司法上訴之正當性
- 第三十四條 ── 對行為之接受
- 第三十五條 ── 聯合
- 第三十六條 ── 民眾訴訟
- 第三十七條 ── 應訴之正當性
- 第三十八條 ── 權力之授予
- 第三十九條 ── 對立利害關係人
- 第四十條 ── 輔助人
- 第五節 ── 訴訟程序之進行
- 第四十一條 ── 起訴狀之提交
- 第四十二條 ── 起訴狀之要件
- 第四十三條 ── 起訴狀之組成
- 第四十四條 ── 申訴之合併
- 第四十五條 ── 初端批示
- 第四十六條 ── 初端駁回
- 第四十七條 ── 因起訴狀不當及指出身分方面有錯誤或遺漏而駁回
- 第四十八條 ── 因不當援引授權而駁回
- 第四十九條 ── 因司法上訴人違法聯合而駁回
- 第五十條 ── 因違法合併申訴而駁回
- 第五十一條 ── 補正批示
- 第五十二條 ── 傳喚司法上訴所針對之實體
- 第五十三條 ── 司法上訴所針對之實體之答辯
- 第五十四條 ── 不作答辯或不提出爭執
- 第五十五條 ── 行政卷宗之移送
- 第五十六條 ── 傳喚對立利害關係人
- 第五十七條 ── 對立利害關係人之答辯
- 第五十八條 ── 檢察院之初端檢閱
- 第五十九條 ── 涉及起訴狀之缺陷或不當之處之問題
- 第六十條 ── 利用在程序中已作出之行為
- 第六十一條 ── 妨礙審理司法上訴之問題
- 第六十二條 ── 隨後之步驟
- 第六十三條 ── 對請求之審理
- 第六十四條 ── 採用證據之聲請之變更
- 第六十五條 ── 調查證據
- 第六十六條 ── 人證及透過當事人陳述之證據
- 第六十七條 ── 調查原則
- 第六十八條 ── 非強制性陳述
- 第六十九條 ── 檢察院之最後檢閱
- 第七十條 ── 對辯論之保障
- 第七十一條 ── 送交卷宗予法官或裁判書製作人
- 第七十二條 ── 助審法官之檢閱
- 第七十三條 ── 已具條件進行審判之案件
- 第七十四條 ── 審理問題之順序
- 第七十五條 ── 延遲合議庭裁判書之製作
- 第七十六條 ── 判決及合議庭裁判之內容
- 第七十七條 ── 判決及合議庭裁判之效力
- 第七十八條 ── 裁定理由成立之判決及合議庭裁判之公開
- 第六節 ── 司法上訴程序之變更及消滅
- 第七十九條 ── 對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作出具有追溯效力之廢止
- 第八十條 ── 對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作出無追溯效力之廢止
- 第八十一條 ── 對默示駁回提起司法上訴後作出或知悉明示行為
- 第八十二條 ── 司法上訴之合併
- 第八十三條 ── 應檢察院之聲請而繼續進行司法上訴
- 第八十四條 ── 司法上訴程序消滅之原因
- 第八十五條 ── 司法上訴之棄置
- 第八十六條 ── 撤回司法上訴或捨棄請求之形式
- 第八十七條 ── 嗣後出現進行訴訟屬不可能或無用之情況
- 第三章 ── 對規範提出之爭議
-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 第八十八條 ── 對規範提出爭議之性質及目的
- 第八十九條 ── 宣告規範違法之效力
- 第二節 ── 訴訟前提
- 第九十條 ── 違法規範
- 第九十一條 ── 正當性及期間
- 第三節 ── 訴訟程序之進行
- 第九十二條 ── 步驟
- 第九十三條 ── 裁判
- 第四章 ── 選舉上之司法爭訟
- 第九十四條 ── 選舉上之司法爭訟之性質
- 第九十五條 ── 前提及期間
- 第九十六條 ── 步驟
- 第五章 ── 訴
- 第一節 ── 共同規定
- 第九十七條 ── 訴之類別
- 第九十八條 ── 期間
- 第九十九條 ── 步驟
- 第二節 ── 確認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之訴
- 第一百條 ── 前提及目的
- 第一百零一條 ── 正當性
- 第一百零二條 ── 請求之合併
- 第三節 ── 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
- 第一百零三條 ── 前提
- 第一百零四條 ── 目的
- 第一百零五條 ── 期間
- 第一百零六條 ── 正當性
- 第一百零七條 ── 請求之合併
- 第四節 ── 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訴
- 第一百零八條 ── 前提
- 第一百零九條 ── 期間
- 第一百一十條 ── 期間之中止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步驟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裁判
- 第五節 ── 關於行政合同之訴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目的及請求之合併
- 第一百一十四條 ── 正當性
- 第一百一十五條 ── 期間
- 第六節 ── 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
- 第一百一十六條 ── 前提
- 第一百一十七條 ── 正當性
- 第六章 ── 涉及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訴訟手段
- 第一百一十八條 ── 上訴
- 第一百一十九條 ── 對決定之再審
- 第七章 ── 預防及保存程序
- 第一節 ── 效力之中止
- 第一百二十條 ── 行政行為效力之中止
- 第一百二十一條 ── 正當性及要件
-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已被執行之行為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提出請求之時刻及形式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指出對立利害關係人之身分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作成卷宗、駁回及傳喚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暫時中止
-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不當執行
- 第一百二十八條 ── 機關、其據位人、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之責任
- 第一百二十九條 ── 程序隨後之步驟
- 第一百三十條 ── 裁判及其制度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中止規範之效力
- 第二節 ── 勒令作出某一行為
-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前提
- 第一百三十三條 ── 步驟
- 第一百三十四條 ── 臨時裁判
- 第一百三十五條 ── 裁判
-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勒令之失效
- 第一百三十七條 ── 提出要求宣告失效之請求之步驟
- 第三節 ── 預行調查證據
- 第一百三十八條 ── 前提
-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步驟
- 第一百四十條 ── 待決訴訟程序中之請求
- 第四節 ── 非特定之預防及保存措施
- 第一百四十一條 ── 前提
- 第一百四十二條 ── 步驟
- 第八章 ── 行政當局各機關與法院間之管轄權、法院間之管轄權及職責之衝突
- 第一百四十三條 ── 適用於行政當局各機關與法院間之管轄權衝突及法院間之管轄權衝突之法律
-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前提
- 第一百四十五條 ── 臨時裁判
- 第一百四十六條 ── 裁判
- 第一百四十七條 ── 職責之衝突
- 第九章 ── 對司法裁判之上訴
-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一般原則
-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上訴之類別及適用制度
- 第二節 ── 平常上訴
- 第一百五十條 ── 平常上訴之可受理性
- 第一百五十一條 ── 正當性
- 第一百五十二條 ── 對中級法院以合議庭裁判提起之上訴
-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上訴之駁回或留置
- 第一百五十四條 ── 陳述書
- 第一百五十五條 ── 上呈之效力及制度
- 第一百五十六條 ── 被爭議裁判之打字副本
-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檢察院之檢閱
-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先前問題
-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上訴法院之審理權
- 第一百六十條 ── 緊急程序上之上訴之步驟
- 第三節 ── 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提起之上訴
- 第一百六十一條 ── 前提
- 第一百六十二條 ── 陳述
-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初端批示
-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其後之步驟
- 第一百六十五條 ── 檢察院之檢閱
- 第一百六十六條 ── 對互相對立情況之審定
- 第一百六十七條 ── 終局裁判
- 第一百六十八條 ── 因表決中勝出而產生之裁判書製作人
- 第四節 ── 再審上訴
-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提起再審上訴之期間
- 第一百七十條 ── 正當性
- 第一百七十一條 ── 聲請書之形式及組成
- 第一百七十二條 ── 步驟
-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審判
- 第十章 ── 執行程序
-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 第一百七十四條 ── 自發遵行
- 第一百七十五條 ── 不執行之正當原因
- 第一百七十六條 ── 針對私人之執行
- 第一百七十七條 ── 針對公法人之執行
- 第二節 ── 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
- 第一百七十八條 ── 引則
- 第一百七十九條 ── 缺乏款項或不符合預算中指定款項
- 第三節 ── 交付一定物或作出一事實之執行
- 第一百八十條 ── 聲請
- 第一百八十一條 ── 答覆
- 第一百八十二條 ── 反駁
- 第一百八十三條 ── 隨後之步驟
- 第一百八十四條 ── 裁判
- 第一百八十五條 ── 出現不執行之正當原因時定出損害賠償金額
- 第四節 ── 針對違法不執行之保障
-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旨在落實執行之強迫措施
- 第一百八十七條 ── 違法不執行法院在行政上之司法爭訟程序中作出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