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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0/99/M號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如需查閱有關內容,請參閱該法律。

第一條

(核准)

核准附於本法規公布之《行政訴訟法典》,此法典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三條

(對市政機關制定之規範之爭議)

現核准之法典第九十條第二款第二部分之規定,適用於要求宣告市政機關在本法規開始生效前制定之規範違法之請求。

第四條

(修改第28/91/M號法令)

四月二十二日第28/91/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六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四條

(過錯之認定)

一、機關據位人或行政人員之過錯,須按《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之規定予以認定。

二、如有多名責任人,則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之規定。

第六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一、公共實體、其機關據位人及行政人員因其公共管理行為造成損失而須承擔非合同民事責任時,因此產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求償權,係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之規定完成時效。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因受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而產生時,如按第一款之規定,該權利之時效應於就該司法上訴所作之裁判確定後滿六個月之前完成,則有關時效必須待該裁判確定六個月後方完成。

第五條

(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而對司法裁判提起之上訴)

*

二、為着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而對司法裁判提起上訴之效力,高等法院所作之裁判等同於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之裁判。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9/2019號法律

七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八條

(對終止生效之規定之援用)

任何規範性行為援用因上條規定而終止生效之規定時,視為援用現核准之法典之相應規定。

第九條

(開始生效及適用)

一、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法典,自終審法院開始運作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行政訴訟法典》僅適用於在其開始生效後提起之訴訟程序,但不影響第二條及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之適用。

*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行政訴訟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