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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77/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9/1999

刊登日期:

1999.12.6

版數:

5612

  • 核准《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已更改 :
  • 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 修改《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  
    相關法規 :
  • 第24/89/M號法令 - 設立澳門工作關係。
  • 第45/95/M號法令 - 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 第47/97/M號法令 - 修改旅遊培訓學院之官方中文名稱。
  • 第4/2024號法律 - 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7/99/M號訓令

    十二月六日

    經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並經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修訂其中文名稱之旅遊學院,在澳門理工高等教育範疇內對本地區經濟極具策略性價值之兩個領域——旅業及酒店業——之專業人士之學術及技術培訓方面,具有極重要之意義及價值。

    鑑於有需要從素質方面強化該學院各機構在其所負責之知識領域內之運作能力,故必須對一系列關於勞動關係之法律規定特別加以考慮,該等法律規定應當載於規範學院之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之法規內。

    基此;

    總督行使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並成為其組成部份之《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第二條——本訓令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範團)

    一、本通則確立旅遊學院(葡文縮寫為IFT)之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制度,但不妨礙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所指內部規章之適用,亦不影響由特別制度所衍生之情況,特別係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葡文縮寫為ETAPM)規範之外聘、徵用、派駐及定期委任等情況。

    二、從外地招聘於旅遊學院擔任職務之人員,適用有關之現行法例或與旅遊學院在學術或科研合作範圍訂立之議定書及協議所載之規定。

    三、在不妨礙法律就入職、晉階、權利及義務所作規定之情況下,本通則規範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葡文縮寫為ETIH)輔導員職程之職務性質。

    第二條

    (補充法律)

    按照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訂立之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個人私法合同內之規定,適用於未在本通則內特別予以規範之一切事宜。

    第二章

    教學人員

    第一節

    職程

    第三條

    (制度)

    一、旅遊學院之教學人員之職程結構,按本通則表一所載之職級及職階訂定。

    二、旅遊學院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根據院長之建議訂定本通則表一所定每一職級教學人員之總數。

    三、為本通則所規定之效力,凡被納入法律所規定之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職程之工作人員均屬旅遊學院之教學人員。

    第四條

    (教學人員之一般職責)

    教學人員之一般職責為:

    a) 從事獲安排之學術工作;

    b) 提供教學輔助及意見;

    c) 解答由學員提出之學術問題;

    d) 在旅遊學院之職責範圍內,以個人或小組形式開展科研工作或其他工作;

    e) 在旅遊學院內、外,參與因正在開展之工作所需或應教學及培訓單位領導要求而進行之行政、學術或管理工作,或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五條

    (教授職級之人員之職責)

    一、教授之職責為:

    a) 構思計劃、協調及指導有關學術或技術領域之理論課、理論實踐課或實踐課;

    b) 教授旅遊學院所設課程之科目,並負責研討會之指導工作;

    c) 透過運用嶄新之科技,促進教學方法之完善及革新;

    d) 構思科研與發展項目,並指導由此而生之工作;

    e) 協調及指導教學職級之人員、講師職級之人員、輔導員,以及有關學術或技術領域內之科研小組及發展小組之活動;

    f) 協助制定旅遊學院之學術、教學及技術政策,並確保該等政策之執行。

    二、副教授之特別職責為:

    a) 教授旅遊學院所設課程之科目;

    b) 指導、領導及跟進各項實習、研討會及其他學術和技術性質之工作;

    c) 按照預先訂定之總方針,開展及舉辦實用之科研活動及實驗性發展活動;

    d) 指導及評核由講師及實習講師開展之工作;

    e) 構思及開展延續教育之工作;

    f) 協助制定旅遊學院之教學及技術政策,並確保該等政策之執行。

    第六條

    (工作之協調與分配)

    一、如在一個科目或一組科目中有多於一名教授任教,旅遊高等學校(葡文縮寫為EST)校長經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意見後,應指定一名教授負責協調有關活動。

    二、如在一個科目或一組科目中並無教授任教,上款所指之協調工作則由旅遊高等學校校長經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意見後所指定之副教授負責。

    三、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經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意見後,並經考慮有關之學術資格、專業履歷及經驗後,得在輔導員中指定負責協調該校所設課程之教學、技術及運作之人員。

    第七條

    (講師職級人員之職責)

    一、講師在一名教授職級人員之指導下,負責執行及發展教學性質之活動及科研計劃,亦得協助培訓實習講師以學習教學及科研方面之方法及輔助技術。

    二、實習講師在一名教授職級人員之指導下,負責執行有關領域之教學、學術及技術活動初步培訓階段之工作。

    第八條

    (輔導員之職責)

    經考慮旅遊學院之一般指導方針後,輔導員負責:

    a) 在本身技術專業領域內,編制和教授理論及實踐性質之培訓計劃;

    b) 組織、監督及確保與旅遊學院本身工作領域內之實習單位有關之活動,使學員能在技術和專業方面有最佳表現;

    c) 協助學院之行政管理;

    d) 參與在澳門或外地組織之集體工作、再培訓課程、專業技術實習或教學技術實習。

    第九條

    (特邀及客座教學人員之職責)

    一、得以邀請之方式聘請被認為在學術、教學、技術或專業方面有傑出成就之本地或外地之人士,包括退休者,在旅遊學院提供教學服務。

    二、上款所指之人士,如屬來自公共或私人企業界別及公共行政當局者,稱為特邀教學人員;如屬來自其他高等教育機構者,則稱為客座教學人員。

    三、特邀及客座教學人員擔任之職務,相當於其所對應職級之職務。

    第十條

    (其他教學職務)

    在例外情況下,且旨在避免因無法在本地聘任若干特定專業領域之教學人員而對旅遊學院所設課程之正常運作造成之損害,各學校之校長及副校長以及實習單位之正、副領導人得擔任教學職務,每周授課時數上限為四個小時。

    第十一條

    (調動)

    一、在不妨礙旅遊高等學校與旅業及酒店業學校人員之特定分配任用下,只要經有關學校之校長提出要求,且不導致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教學人員有義務在兩所學校內提供服務:

    a) 工作時間重疊;

    b) 對某一科目或某些科目之授課情況造成嚴重損害;

    c) 超出教學人員獲編配之工作時間。

    二、就解釋上款b)項之規定而產生之分歧,由有關之教學委員會負責解決。

    第二節

    聘任

    第十二條

    (制度)

    一、教學人員係以期限確定之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合同期間不超過兩年,但得以相同或較短之期間續期。

    二、進入本通則表一所指教學人員職程之一般條件為:

    a) 具備向本地區提供服務之法定資格;

    b) 具適當之體格及精神健全;

    c) 由學校之內部規章根據專業領域而要求進行之體格檢查,尤其與處理食物方面有關之體格檢查;

    d) 遞交刑事紀錄證明書。

    三、聘任第九條所指之教學人員,須遵守第一款及上款a)項之規定。

    第十三條

    (要件)

    一、擬聘任教學人員時,須在發行量較多之葡文及中文日報上刊登聘任通告,但不妨礙第九條規定之適用。

    二、通告須載明下列資料:

    a) 學術領域;

    b) 擬填補之空缺數目;

    c) 投考條件;

    d) 甄選方法及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e) 報考所需文件之收件地點,以及在日期及時間方面之限制。

    第十四條*

    (輔導員)

    在不妨礙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合適的入職培訓課程為期不得少於兩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第十五條

    (實習講師)

    一、進入實習講師職級者,須具備在聘任通告中指明之適當學術領域內之高等專科學位,且成績不低於“良”。

    二、取得由旅遊學院開設之課程之高等專科學位,係優先考慮之入職條件。

    第十六條

    (講師)

    一、進入講師職級者,須具備在聘任通告中所指明之適當學術領域內之學士學位,且評核報告不低於“良”或等同於“良”。

    二、晉升至講師職級者,須為在實習講師職級實際服務滿四年,且在第二十條所指考試中成績及格或在上述期間內以不低於“良”之評核報告取得學士學位之實習講師。

    三、在不妨礙第一款規定之情況下,評核報告低於“良”者,只要其符合上述通告所規定之要件,且具有突出之學術、技術或專業履歷,亦得進入講師職級。

    四、取得由旅遊學院開設之課程之學士學位,係優先考慮之入職條件。

    第十七條

    (副教授)

    一、進入副教授職級者,須具備在聘任通告中指明之適當學術領域之碩士學位,且有四年在講師職級任教之經驗。

    二、晉升至副教授職級者,須為在講師職級實際服務滿四年,且在第二十一條所指考試中成績及格或在上指期間內取得有關之碩士學位之講師。

    第十八條

    (教授)

    一、進入教授職級者,須具備在聘任通告中指明之適當學術領域之博士學位,且有四年在副教授職級任教之經驗。

    二、晉升至教授職級者,須為在副教授職級實際服務滿四年,且在第二十二條所指考試中成績及格或在上指期間內取得博士學位之副教授。

    第一分節

    公開考試

    第十九條

    (制度)

    在不妨礙下列各條規定之情況下,考試制度及典試委員會之成立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二十條

    (講師)

    一、晉升至講師職級之公開考試包括以下內容:

    a) 介紹及評審一份關於擔任實習講師時所進行之活動之報告,其中附有實習導師之意見書;

    b) 討論一份由投考人自選題目,且與其曾開展之活動有關之教學學術文章。

    二、介紹及討論上款a)項所指報告之時間,最多為兩個小時。

    三、討論第一款b)項所指教學學術文章之時間,最多為六十分鐘,並僅由典試委員會一名成員負責。

    四、晉升至講師職級之公開考試之典試委員會,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副教授)

    一、晉升至副教授職級之公開考試包括以下內容:

    a) 評審及討論投考人之學術、技術、教學及專業履歷;

    b) 討論一份由投考人提議之研究報告,報告內容須為新技術知識或就所開考之教學領域內之課題作出具原創性之評論分析;

    c) 在所開考之教學領域之科目範圍內,教授一節由投考人自選題目之課堂。

    二、上款a)項及b)項所指考試之時間,最多為兩個小時,而討論部份須由典試委員會兩名成員負責。

    三、第一款c)項所指考試之時間為六十分鐘。

    四、晉升至副教授職級之公開考試之典試委員會,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教授)

    一、晉升至教授職級之公開考試包括以下內容:

    a) 介紹及評審投考人之學術、技術、教學及專業履歷;

    b) 介紹及討論一份以開考之教學領域內某一課題發表個人見解並能顯示教學能力,且在科研方面具革新性之論文;

    c) 在所開考之教學領域之科目範圍內,教授一節由投考人自選題目之課堂。

    二、上款a)項及b)項所指考試之時間,最長為兩個小時,而討論部份須由典試委員會兩名成員負責。

    三、第一款c)項所指考試之時間為六十分鐘。

    四、晉升至教授職級之公開考試之典試委員會,最少由五名成員組成。

    第三節

    提供服務及年假

    第二十三條

    (原則)

    一、教學人員係以全職或兼職制度擔任職務。

    二、每名教學人員之工作時間包括擔任本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所指職務之時間。

    三、旅遊高等學校校長與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根據教學委員會之建議,經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意見後,負責訂定每名教學人員之工作時間制度,並說明教學工作之年度安排。

    第二十四條

    (全職制度)

    一、全職教學人員每周工作三十六個小時。

    二、教授職級及講師職級之教學人員每周授課時數為十二至十五個小時。

    三、輔導員每周授課不得超過二十二個小時。

    四、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時間限制,得超出最多六個小時;而超出之時數則在隨後之時段內減免相同之授課時數作補償或按超時工作之方式收取金錢補償。

    五、在不妨礙以下數款規定之情況下,全職制度之教學人員未經院長之明示許可不得從事本學院以外之任何活動,違者,按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提起紀律程序。

    六、得允許兼任下列工作:

    a) 學術、文學、藝術或技術創作;

    b) 舉辦講座及研討會;

    c) 教授課時不超過三十小時之課程;

    d) 經總督委任,加入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諮詢機關;

    e) 參加旅遊學院以外之開考或考試之典試委員會;

    f) 在旅遊學院以外之高等教育機構任教,但僅以在既定之工作時間以外進行,且每周課時以不超過四個小時為限;

    g) 本通則第三十三條所指之特定學術職務;

    h) 遵從總督以批示發出之命令或在獲委任加入由總督以批示設立之委員會之範疇內,進行研究或編制意見書。

    七、上款a)項、b)項、c)項、e)項及f)項所指之活動,須預先得到院長對述明理由之申請作出之許可。

    第二十五條

    (兼職制度)

    兼職教學人員每周授課時數最多為十一個小時。

    第二十六條

    (年度評核)

    一、教學人員工作表現之評核制度,由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根據旅遊學院院長之建議而核准,並應訂定以下原則:

    a) 年度評核之定期性原則;

    b) 利害關係人知情原則;

    c) 上訴保障原則。

    二、教學人員工作表現之年度評核,由旅遊高等學校校長與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經聽取有關之教學委員會意見後作出。

    第二十七條

    (培訓輔助)

    向教學人員提供輔助之制度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二十八條

    (年假權)

    一、教學人員有權按照下列規定享受年假二十二個工作日:

    a) 符合經核准之年假表;

    b) 在各學期以外之時間享受;

    c) 連續或間斷地享受;在每一學年內,其中一段享受年假之期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二、年假權於入職之日取得;在提供服務之第一年,得享受按照已工作之月數之比例計得之年假日數,但須符合上款a)項及b)項之規定。

    第四節

    報酬

    第二十九條

    (全職)

    一、全職教學人員收取載於本通則表一之薪俸表內所訂定之報酬。

    二、相應於各薪俸點之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VI = V x I
    100

    其中:

    VI = 薪俸點之金額

    V = 公職薪俸點100點之金額

    I = 薪俸點

    三、輔導員的報酬載於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第三十條

    (兼職)

    兼職教學人員按照監督考慮有關學歷資格及所邀請負責之領域及課程以批示訂出之表而收取報酬。

    第三十一條

    (給予旅遊高等學校人員之入職職階)

    為給予職階之效力,在錄用旅遊高等學校之教學人員時,須考慮其在高等教育機構中以全職制度及在相應職級內提供服務之時間。

    第三十二條*

    (晉階)

    一、教學人員的晉階須符合下列各款所規定的服務時間。

    二、實習講師由某一職階晉階至緊接較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三、講師由某一職階晉階至緊接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

    a)晉階至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b)晉階至其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四年。

    四、教授和副教授由某一職階晉階至緊接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

    a)晉階至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b)晉階至其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四年。

    五、晉階經教學人員直屬上級建議由旅遊學院院長批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第三十三條

    (擔任特定學術職務之津貼)

    一、院長、副院長、學術單位之校長、副校長或彼等等同者,以及學生輔導主任、科研中心主任、負責圖書館事務之教師、課程主任、理論實踐科目之協調員得因擔任特定學術職務而收取津貼。

    二、上款所指之津貼在本通則表三訂定。

    第五節

    服務提供之終止

    第三十四條*

    (制度)

    一、旅遊學院與教學人員的勞動關係可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a)透過雙方協議廢止合同;

    b)個人勞動合同期間屆滿,但旅遊學院在合同屆滿前六十天明確表示續期的意願,並取得有關工作人員的同意者除外;

    c)完成個人勞動合同的標的;

    d)任一方在試用期內單方終止合同;

    e)任一方隨時主動以合理理由提出解除合同;

    f)任一方以預先通知的方式單方終止合同;

    g)達年齡上限。

    二、屬上款f)項所指情況,且有關合同文書沒有專門規定時,則就預先通知的期限及支付賠償事宜,適用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三、任職年齡上限為六十五歲。

    四、在有適當理由的情況下,經監督實體批准,可聘用超過上款所指年齡限制的教學人員。

    五、在職務確定終止當年,教學人員有權:

    a) 收取相當於在該學年九月一日已到期且未享用之年假日數之假期津貼;

    b) 收取相當於因部門之需要而從上學年轉入且未享用之年假日數之金錢補償;

    c) 收取在該學年實際提供服務之每一個月二日半薪俸;

    d) 收取聖誕津貼,金額相當於津貼總額之十二分之一乘以該年完整工作之月數;

    e) 如仍未享受在該學年已到期之年假,則有權收取與該等年假日數相應之假期津貼。

    六、上款a)項及b)項所指之補償計算方法是將年假日數乘以日報酬再乘以系數1.365。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第三章

    廚房專業培訓人員

    第一節

    職程

    第三十五條

    (制度)

    一、廚房專業培訓人員之職程之結構,按本通則附件表二所載之職級及職階訂定。

    二、旅遊學院技術暨學術委員會在主席建議下,經聽取各學校校長意見後,訂定本通則表二所訂之各職級之專業培訓人員之總數。

    第三十六條

    (廚房助理)

    廚房助理在廚師及總廚之指導下負責執行最簡單之工作。

    第三十七條

    (廚師)

    廚師之職責為:

    a) 以各種之烹飪方式配制及烹調菜式;

    b) 在菜單之制定上提供合作;

    c) 保持廚房、用具及其它設備之衛生;

    d) 在實習課上輔助總廚授課。

    第三十八條

    (總廚)

    總廚之職責為:

    a) 協調、領導及檢查廚房之工作;

    b) 制定菜單或在菜單之制定上提供合作;

    c) 創作食譜及配制特別菜式;

    d) 促進菜式烹調方法之改良及革新;

    e) 對廚房各個區域及用具之整潔、以及人員之儀表及衛生作監管;

    f) 協調及規劃人員之工作及訂定輪值工作事宜;

    g) 擔任烹飪課之理論或實踐之授課職務。

    第二節

    聘任

    第三十九條

    (制度)

    本通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廚房專業培訓人員之聘任。

    第四十條

    (廚房助理)

    進入廚房助理職級者,須具備聘任通告所載之要件。

    第四十一條

    (二級廚師)

    一、進入二級廚師職級者,須具備在聘任通告中指明之適當領域之專業培訓。

    二、晉升至二級廚師職級者,須為在廚房助理職級實際服務滿八年或在此期間內獲得適當專業培訓之廚房助理。

    第四十二條

    (一級廚師)

    一、進入一級廚師職級者,須具備在聘任通告中指明之適當領域之專業培訓且具有八年專業經驗。

    二、晉升至一級廚師職級者,須為在二級廚師職級實際服務滿八年且具有適當專業培訓,或具有十六年專業經驗之二級廚師。

    第四十三條

    (總廚)

    一、進入總廚職級者,須具備在聘任通告中指明之適當領域之專業學術培訓或高等專科學位,且具有三年專業經驗。

    二、晉升至總廚職級者,須為具有最少八年專業經驗,且在此期間內獲得特定之專業培訓之一級廚師。

    第三節

    服務之提供及年假

    第四十四條

    (制度)

    一、廚房專業培訓人員以全職制度擔任職務。

    二、未經院長明示許可,上款所指之人員不得從事本學院以外之任何活動,違者,按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提起紀律程序。

    三、各工作人員之工作時數為每周工作六天共四十五小時。

    四、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第7/2008號法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上限。*

    五、工作人員之上級訂定每周之強制休息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第四十五條

    (超時工作)

    一、在不妨礙上條第三款規定之情況下,廚房專業培訓人員得提供超時工作,超時工作之時數上限為每月五十二小時,每年三百小時。

    二、在下列情況下所提供之工作視為超時工作:

    a) 正常辦公時間以外;

    b) 每周之休息日及公眾假期;

    c) 輪值工作制度下之值班時間以外;

    三、提供超時工作須預先由上級決定,且僅因工作之正常累積或急需進行特別工作而允許提供。

    四、提供超時工作係按照工作人員與上級協定之條件,以附加報酬或扣除正常辦公時間之方式作出補償。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之情況下,關於每小時之超時工作附加報酬,日間採用系數1.5計算;晚間、每周休息日及公眾假期採用系數2計算,分別再乘以每一正常工作時之金額。

    第四十六條

    (工作評核)

    廚房專業培訓人員之專業表現之評核制度,由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核准且以告示形式在學校公布,並應遵守本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定之原則。

    第四十七條

    (年假權)

    一、廚房專業培訓人員實際服務一年,有權按照已核准之年假表享受年假二十二個工作日。

    二、年假係連續或間斷地享受;在每一曆年內,其中一段享受年假之期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第四節

    報酬

    第四十八條*

    (一般制度)

    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廚房專業培訓人員的報酬、職階給予及晉階。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廚房專業培訓人員由某一職階晉階至緊接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

    a)晉階至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b)晉階至其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第四章

    餐廳專業培訓人員

    第一節

    職程

    第四十九條

    (制度)

    餐廳專業培訓人員職程之結構,按本通則表二訂定。

    第五十條

    (學徒)

    參與由旅遊學院所舉辦為期不少於兩年之實習之學徒,在餐桌服務員及餐桌主管指導下執行餐廳內最簡單之工作。

    第五十一條

    (餐桌服務員)

    餐桌服務員之職責為:

    a) 以各種方式向賓客及顧客提供膳食及餐飲服務;

    b) 在餐室之佈置上提供合作;

    c) 保持餐廳之衛生以及個人儀表之整潔;

    d) 在實踐課上輔助餐桌主管授課。

    第五十二條

    (餐桌主管)

    餐桌主管之職責為:

    a) 協調、領導及檢查餐廳之工作;

    b) 在考慮到設備及人員能力之情況下,在菜單之制定上提供合作;

    c) 提供酒類之服務;

    d) 對餐廳之整潔以及人員儀表及衛生作監管;

    e) 協調及規劃人員之工作,以及確定輪值工作之事宜;

    f) 擔任餐桌課之理論或實踐之教授職務。

    第二節

    聘任

    第五十三條

    (制度)

    本通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餐廳專業培訓人員之聘任。

    第五十四條

    (學徒)

    進入學徒職級者,須具備聘任通告所載之要件。

    第五十五條

    (二級餐桌服務員)

    一、進入二級餐桌服務員職級者,須具有聘任通告中指明之適當領域之專業培訓或及六年專業經驗。

    二、晉升至二級餐桌服務員職級者,須為完成旅遊學院為期不少於兩年之實習之學徒。

    第五十六條

    (一級餐桌服務員)

    一、進入一級餐桌服務員職級者,須具備聘任通告中指明之適當領域之專業培訓,且具有六年專業經驗。

    二、晉升至一級餐桌服務員職級者,須為在二級餐桌服務員職級實際服務滿六年且具有適當之專業培訓,或具有十二年專業經驗之二級餐桌服務員。

    第五十七條

    (餐桌主管)

    一、進入餐桌主管職級者,須具備在聘任通告指明之適當領域之專業學術培訓或高等專科學位及具有三年專業經驗之合資格人士。

    二、晉升至餐桌主管職級者,須為具有最少六年專業經驗及在此期間內獲得特定專業培訓之一級餐桌服務員。

    第三節

    提供服務及年假

    第五十八條

    (提供服務之制度)

    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餐廳專業培訓人員之服務提供及年假權。

    第四節

    報酬

    第五十九條*

    (一般制度)

    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餐廳專業培訓人員的報酬、職階給予及晉階。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餐廳專業培訓人員由某一職階晉階至緊接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

    a)晉階至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b)晉階至其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第五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六十條

    (人員之轉入)

    現時在旅遊學院執行職務之旅遊學院之酒店業教學及專業培訓人員,轉入本通則所訂定之職程及職級;人員轉入之方式係由一個經旅遊學院院長委任之委員會予以規範。

    表一*

    人員組別 職級 薪俸點
    職階
    1 2 3 4 5 6 7
    教學人員 教授 770 810 850 890 930 980 1030
    副教授 540 570 600 630 660 710 760
    講師 430 455 480 510 540    
    實習講師 350 37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表二*

    人員組別 職級 薪俸點
    職階
    1 2 3 4 5 6
    廚房專業培訓人員 總廚 350 370 390 410 430 450
    一級廚師 220 240 260 280 300 320
    二級廚師 170 180 190 200 210  
    廚房助理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餐廳專業培訓人員 餐桌主管 350 370 390 410 430 450
    一級餐桌服務員 250 270 290 310 330  
    二級餐桌服務員 180 200 220 240    
    學徒 120 14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表三

    擔任特定學術職務之津貼

    職級 薪俸點1000點之百分比
    院長 20
    副院長 15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 13
    旅遊高等學校副校長 13
    負責圖書館事務之教師 9
    學生輔導主任 9
    旅遊業研究暨科研中心主任 7
    課程主任 6
    實習課程協調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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