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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於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布魯塞爾海關合作理事會總部簽署《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
本公約之法文本及有關之葡文譯本附於本通告一併公布。對於葡萄牙、尼日爾及捷克斯洛伐克,以及對分別於一九六二年四月一日及二日加入本公約之馬達加斯加共和國及中非共和國等在簽署公約時無作批准之保留之國家而言,上述公約已根據公約第十九條之規定,於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三日開始生效。古巴共和國於一九六二年五月二日批准之同一公約,於本年八月三日開始對該國生效。
一九六二年八月十三日於經濟領事事務統籌司
統籌司司長
Albano Pires Fernandes Nogueira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日第217期《葡萄牙政府公報》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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