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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49/1999

刊登日期:

1999.12.6

版數:

6023

  • 將一九八九年十月六日之《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十六條的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45/99/M號決議 - 關於一九八九年十月六日於蒙特利爾簽訂的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十六條的議定書適用於澳門。
  • 第18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八九年十月六日之《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十六條的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48/97號國令 - 通過一九八九年十月六日在蒙特利爾通過之《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十六條的議定書》,以待批准
  • 第173/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十六條的議定書》保管人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九月十三日通知該議定書適用於澳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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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民航 - 國際法 - 其他 - 民航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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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八月二十八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八九年十月六日之《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十六條的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議定書係經九月三日第48/97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議定書之命令及議定書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20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48/97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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