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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經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修正案修正之《關於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SOLAS 74/78)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上述議定書係經十月十四日第78/83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四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而上述修正案係經八月二十日第38/92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議定書及修正案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第18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78/83號政府命令


第38/92號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