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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57/99/M號訓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

按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為商業登記之效力,在海事登記內作登錄之證明書之式樣須以訓令核准。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在海事登記內作登錄之證明書之式樣。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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