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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3/99/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

鑑於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須調整電視及電台廣播活動之法律制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一款。

第二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