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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9/99/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

鑑於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須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若干附表作出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且經四月十日第17/9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附表五、附表六分別由以下附表代替:

表五

啟程津貼

級別 薪俸點 支付金額
1 1000至600 澳門幣2,500元
2 595至400 澳門幣2,200元
3 435至200 澳門幣1,950元
4 195至100 澳門幣1,650元

表六

運送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以及親屬及陪伴者之遺體而給予之補償如下:

香港-澳門 澳門幣47,000元
澳門-葡萄牙 澳門幣200,000元
其它地方-澳門 澳門幣200,000元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