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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48/GM/99號批示

本人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之法院費用制度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下令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將司法稅的百分之十撥入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