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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8/99/M號法令

十一月十五日

鑑於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在澳門法律體系內須作若干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九月三日第42/82/M號法令及對該法令作出修改之五月十八日第36/89/M號法令

第二條

(既得權利)

曾獲頒授上條所指法規所設定之勳章之個人或機構,保持使用該等勳章之權利。

第三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