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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78/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6/1999

刊登日期:

1999.11.15

版數:

4850

  • 廢止九月三日第42/82/M號法令及五月十八日第36/89/M號法令。
廢止 :
  • 第42/82/M號法令 - 設立數種勳章作為頒給對本地區有貢獻行為之人仕--撤消六月廿一日第二一/七九/M號法令,並在本地區停止實施二月十日第四九/七○號國令。
  • 第115/84/M號法令 - 修正九月三日第四二/八二/M號法令第六條條文(英勇勛章)。
  • 第36/89/M號法令 - 修訂九月三日第四二/八二/M號法令第五條二款d項、第六條一款及第九條條文(澳門的勳章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28/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
  •  
    相關類別 :
  • 勳章獎章及獎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8/99/M號法令

    十一月十五日

    鑑於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在澳門法律體系內須作若干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九月三日第42/82/M號法令及對該法令作出修改之五月十八日第36/89/M號法令

    第二條

    (既得權利)

    曾獲頒授上條所指法規所設定之勳章之個人或機構,保持使用該等勳章之權利。

    第三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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