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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在澳門法律體系內須作若干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廢止九月三日第42/82/M號法令及對該法令作出修改之五月十八日第36/89/M號法令。
曾獲頒授上條所指法規所設定之勳章之個人或機構,保持使用該等勳章之權利。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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