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鑒於公布於第三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之附於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之《商法典》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商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條第一款原文為:“*獲得因他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而造成之損害。”
應改為:“*就他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而造成之損害獲得賠償。”。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