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核准之《會計師通則》,其內在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由行使該法規所述行為之應付費用及其徵收之時期和形式,均須以訓令確定之。
鑑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十一月一日之第7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決定以下條文:
第一條——在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內所述行為之應付費用,均列於附表中,並為本訓令之組成部份。
第二條——本訓令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費 用 | |
內容 | 金額(澳門幣) |
參加考核試 | 500.00 |
註冊 | 500.00 |
簽發專業執照 | 750.00 |
簽發/續期專業證 | 750.00 |
同意公司名稱聲明書 | 1,500.00 |
簽發證明書(每一份証明書) | 20.00 |
簽發證明書(每一面再加)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