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確定土地委員會之組成及權限。
土地委員會係總督在土地批給事宜上之諮詢機關,其運作附屬於土地工務運輸司(葡文縮寫為DSSOPT)。
土地委員會有以下權限:
a)對土地批給卷宗發表意見,不論土地所歸屬之實體為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亦不論其所屬之法律制度為何;b)在利用獲批給之土地方面,就承批人對法定及合同義務之履行發表意見,以及建議處以罰款及其他法定或合同規定之處罰;
c)對徵作公用之獲批給土地之卷宗發表意見:
d)批給、續批、解除及廢止土地臨時占用准照;
e)促進及出席公開競投以及解決其附隨事項。
一、土地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並由其負責指導及領導;b)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司長;
c)澳門物業登記局局長
d)澳門市政廳一名代表;
e)*
f)土地工務運輸司法律廳廳長;
g)土地工務運輸司城市建設廳廳長;
h)土地工務運輸司土地管理廳廳長;
i)無投票權之秘書一名。
二、任何成員缺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替。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一、土地委員會須設置以下簿冊:
a)議事簿冊;b)批給及占用卷宗之登記簿冊。
二、上款所指之簿冊應載有啟用書及終結書,由秘書繕立及由主席簽名,並由主席在各頁內作簡簽。
一、土地委員會每星期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並可視工作量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須在每次土地委員會會議中繕立及通過有關會議紀錄。
土地工務運輸司負責向土地委員會提供工作上之技術、後勤及行政輔助。
土地委員會之成員及土地工務運輸司技術輔助處處長有權收取適用法例規定之出席費。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