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一編 ── 登記之性質及價值
- 第一章 ── 登記之標的
- 第一條 ── 登記之目的
- 第二條 ── 須登記之事實
- 第三條 ── 須登記之訴訟及裁判
- 第二章 ── 登記之效力
- 第四條 ── 當事人之間之效力
- 第五條 ── 可對抗第三人
- 第六條 ── 登記之優先
- 第七條 ── 由登記產生之推定
- 第八條 ── 對已登記事實之爭議
- 第九條 ── 證明有關不動產之合法性
- 第十條 ── 連續性原則
- 第三章 ── 登記效力之終止
- 第十一條 ── 轉移及消滅
- 第十二條 ── 失效
- 第十三條 ── 失效之特別期間
- 第十四條 ── 註銷
- 第四章 ── 登記之瑕疵
- 第十五條 ── 登記不存在之原因
- 第十六條 ── 登記不存在之制度
- 第十七條 ── 登記無效之原因
- 第十八條 ── 登記無效之宣告
- 第十九條 ── 登記之不準確
- 第二編 ── 登記之組織
- 第一章 ── 區域權限
- 第二十條 ── 區域權限之規則
- 第二章 ── 儲存媒體、資料庫及檔案
- 第二十一條 ── 電腦儲存媒體
- 第二十二條 ── 物業及個人資料庫
- 第二十三條 ── 文件檔案
- 第二十四條 ── 臨時存檔之文件
- 第三章 ── 地籍、財政司房屋紀錄及地名之資料
- 第二十五條 ── 與地籍之一致
- 第二十六條 ── 與財政司房屋紀錄之一致
- 第二十七條 ── 無財政司房屋紀錄之房地產
- 第二十八條 ── 地名之更改
- 第三編 ── 登記程序
- 第一章 ── 正當性及代理
- 第二十九條 ── 正當性之一般規則
- 第三十條 ── 權利之共有
- 第三十一條 ── 對標示作附註
- 第三十二條 ── 代理
- 第三十三條 ── 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
- 第二章 ── 登記請求
- 第三十四條 ── 申請原則
- 第三十五條 ── 登記申請之資料
- 第三十六條 ── 身分、資格或地位及作出行為之權力之證實
- 第三章 ── 用作辦理登記之文件及聲明
- 第三十七條 ── 書證
- 第三十八條 ── 憑證內必須載明之事項
- 第三十九條 ── 補充聲明
- 第四十條 ── 用作辦理登記之聲明之方式
- 第四章 ── 用作辦理登記之特別文件
- 第四十一條 ── 未出具法律行為之憑證前之取得及抵押
- 第四十二條 ── 屬於未分割遺產之財產之取得
- 第四十三條 ── 分層所有權之設定
- 第四十四條 ── 分層所有權之設定憑證之更改
- 第四十五條 ── 法定抵押及司法裁判抵押
- 第四十六條 ── 訴訟
- 第四十七條 ── 保留指定第三人權利之合同
- 第四十八條 ── 不動產之劃撥
- 第四十九條 ── 抵押債權之劃撥
- 第五十條 ── 抵押之註銷
- 第五十一條 ── 查封及保全措施登記之註銷
- 第五十二條 ── 臨時登記之註銷
- 第五章 ── 呈交
- 第五十三條 ── 呈交註錄
- 第五十四條 ── 多個登記行為
- 第五十五條 ── 同時呈交
- 第五十六條 ── 呈交收條
- 第五十七條 ── 呈交之拒絕接受
- 第五十八條 ── 呈交之法定期間
- 第六章 ── 登記請求之評定
- 第五十九條 ── 合法性原則
- 第六十條 ── 登記之拒絕
- 第六十一條 ── 基於疑問之臨時登記
- 第六十二條 ── 拒絕登記批示及作臨時登記之批示
- 第六十三條 ── 稅務義務
- 第六十四條 ── 缺陷之彌補
- 第六十五條 ── 變換
- 第六十六條 ── 捨棄
- 第四編 ── 登記行為
-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 第六十七條 ── 登記之期間及順序
- 第六十八條 ── 方式及行文
- 第六十九條 ── 日期及有效性之確認
- 第七十條 ── 不確認登記為有效時之彌補
- 第二章 ── 標示
- 第七十一條 ── 目的
- 第七十二條 ── 標示之開立
- 第七十三條 ── 附屬標示
- 第七十四條 ── 標示之一般載明事項
- 第七十五條 ── 總標示之載明事項
- 第七十六條 ── 附屬標示之載明事項
- 第七十七條 ── 重複標示
- 第七十八條 ── 標示之作廢
- 第三章 ── 對標示之附註
- 第七十九條 ── 標示之更改
- 第八十條 ── 一般必備資料
- 第八十一條 ── 標示之依職權更新
- 第八十二條 ── 合併及分割
- 第八十三條 ── 房地產合併前之標示之替代
- 第八十四條 ── 劃準線所需之地塊或使土地完整之地塊
- 第四章 ── 登錄
- 第八十五條 ── 登錄之目的
- 第八十六條 ── 基於性質之臨時性
- 第八十七條 ── 某些基於性質之臨時登錄之存續及失效
- 第八十八條 ── 一般必備資料
- 第八十九條 ── 附加協定及條款
- 第九十條 ── 特別必備資料
- 第九十一條 ── 抵押登錄之特別必備資料
- 第九十二條 ── 與其他須登記事實同時設定之事實之登錄
- 第九十三條 ── 受限制之所有權之登錄
- 第九十四條 ── 單一登錄
- 第五章 ── 對登錄之附註
- 第九十五條 ── 登錄之更改
- 第九十六條 ── 特別附註
- 第九十七條 ── 一般必備資料
- 第九十八條 ── 特別必備資料
- 第五編 ── 登記之公開及證據
- 第一章 ── 公開
- 第九十九條 ── 登記之公開性
- 第一百條 ── 證據方法
- 第二章 ── 證明
- 第一百零一條 ── 請求
- 第一百零二條 ── 證明之內容
- 第一百零三條 ── 發出或拒絕
- 第六編 ── 登記之彌補、更正及重造
- 第一章 ── 彌補方法
- 第一百零四條 ── 與連續性有關之司法或公證證明
- 第一百零五條 ── 稅務上之合規則性
- 第一百零六條 ── 假扣押、查封或扣押情況下之彌補
- 第二章 ── 司法證明
- 第一百零七條 ── 起訴狀
- 第一百零八條 ── 傳喚
- 第一百零九條 ── 證據方法
- 第一百一十條 ── 裁判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上訴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重新進行司法證明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進行司法證明之其他情況
- 第三章 ── 登記之更正
- 第一百一十四條 ── 發起
- 第一百一十五條 ── 與憑證不符
- 第一百一十六條 ── 憑證之缺陷
- 第一百一十七條 ── 不適當繕立之登記
- 第一百一十八條 ── 對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 第一百一十九條 ── 更正方式
- 第一百二十條 ── 基於同意之更正
- 第一百二十一條 ── 透過司法途徑之更正
-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起訴狀及將之送交法院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傳喚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判決之執行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上訴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豁免
- 第四章 ── 登記之重造
- 第一百二十七條 ── 重造之方法
- 第一百二十八條 ── 無安全檔案
- 第一百二十九條 ── 登記之重新製作
- 第七編 ── 對登記局局長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 第一百三十條 ── 可申訴之決定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申訴之方式
- 第一百三十二條 ── 正當性
- 第二章 ── 聲明異議
-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聲明異議之程序及期間
- 第一百三十四條 ── 決定
- 第三章 ── 行政上訴
- 第一百三十五條 ── 行政上訴之提起及期間
-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先前未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先前已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 第一百三十八條 ── 嗣後之步驟
-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 第一百四十條 ── 對上訴之決定
-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決定之效力
- 第四章 ── 向法院之上訴
- 第一百四十二條 ── 可提起上訴之決定
-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期間
-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上訴之提起
- 第一百四十五條 ── 將卷宗送交法院
- 第一百四十六條 ──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對上訴之審判
- 第一百四十八條 ── 對裁判之上訴
-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對確定裁判之執行
- 第一百五十條 ── 上訴利益值及訴訟費用之豁免
- 第五章 ── 申訴之效力
- 第一百五十一條 ── 申訴之提出
- 第一百五十二條 ── 對申訴作出之裁判
- 第八編 ── 其他規定
- 第一百五十三條 ── 費用
- 第一百五十四條 ── 收費及繳付
- 第一百五十五條 ── 豁免
-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清單
-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民事及刑事責任
- 第一百五十八條 ── 期間
- 第一百五十九條 ── 期間之不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