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登記法典

[ ^ ] [ 物業登記法典 - 目錄 ] [ 物業登記法典 - 條文目錄 ] [ 法令第46/99/M號 ] [ 物業登記法典 ]


條文目錄

第一編 ── 登記之性質及價值
第一章 ── 登記之標的
第一條 ── 登記之目的
第二條 ── 須登記之事實
第三條 ── 須登記之訴訟及裁判
第二章 ── 登記之效力
第四條 ── 當事人之間之效力
第五條 ── 可對抗第三人
第六條 ── 登記之優先
第七條 ── 由登記產生之推定
第八條 ── 對已登記事實之爭議
第九條 ── 證明有關不動產之合法性
第十條 ── 連續性原則
第三章 ── 登記效力之終止
第十一條 ── 轉移及消滅
第十二條 ── 失效
第十三條 ── 失效之特別期間
第十四條 ── 註銷
第四章 ── 登記之瑕疵
第十五條 ── 登記不存在之原因
第十六條 ── 登記不存在之制度
第十七條 ── 登記無效之原因
第十八條 ── 登記無效之宣告
第十九條 ── 登記之不準確
第二編 ── 登記之組織
第一章 ── 區域權限
第二十條 ── 區域權限之規則
第二章 ── 儲存媒體、資料庫及檔案
第二十一條 ── 電腦儲存媒體
第二十二條 ── 物業及個人資料庫
第二十三條 ── 文件檔案
第二十四條 ── 臨時存檔之文件
第三章 ── 地籍、財政司房屋紀錄及地名之資料
第二十五條 ── 與地籍之一致
第二十六條 ── 與財政司房屋紀錄之一致
第二十七條 ── 無財政司房屋紀錄之房地產
第二十八條 ── 地名之更改
第三編 ── 登記程序
第一章 ── 正當性及代理
第二十九條 ── 正當性之一般規則
第三十條 ── 權利之共有
第三十一條 ── 對標示作附註
第三十二條 ── 代理
第三十三條 ── 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
第二章 ── 登記請求
第三十四條 ── 申請原則
第三十五條 ── 登記申請之資料
第三十六條 ── 身分、資格或地位及作出行為之權力之證實
第三章 ── 用作辦理登記之文件及聲明
第三十七條 ── 書證
第三十八條 ── 憑證內必須載明之事項
第三十九條 ── 補充聲明
第四十條 ── 用作辦理登記之聲明之方式
第四章 ── 用作辦理登記之特別文件
第四十一條 ── 未出具法律行為之憑證前之取得及抵押
第四十二條 ── 屬於未分割遺產之財產之取得
第四十三條 ── 分層所有權之設定
第四十四條 ── 分層所有權之設定憑證之更改
第四十五條 ── 法定抵押及司法裁判抵押
第四十六條 ── 訴訟
第四十七條 ── 保留指定第三人權利之合同
第四十八條 ── 不動產之劃撥
第四十九條 ── 抵押債權之劃撥
第五十條 ── 抵押之註銷
第五十一條 ── 查封及保全措施登記之註銷
第五十二條 ── 臨時登記之註銷
第五章 ── 呈交
第五十三條 ── 呈交註錄
第五十四條 ── 多個登記行為
第五十五條 ── 同時呈交
第五十六條 ── 呈交收條
第五十七條 ── 呈交之拒絕接受
第五十八條 ── 呈交之法定期間
第六章 ── 登記請求之評定
第五十九條 ── 合法性原則
第六十條 ── 登記之拒絕
第六十一條 ── 基於疑問之臨時登記
第六十二條 ── 拒絕登記批示及作臨時登記之批示
第六十三條 ── 稅務義務
第六十四條 ── 缺陷之彌補
第六十五條 ── 變換
第六十六條 ── 捨棄
第四編 ── 登記行為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六十七條 ── 登記之期間及順序
第六十八條 ── 方式及行文
第六十九條 ── 日期及有效性之確認
第七十條 ── 不確認登記為有效時之彌補
第二章 ── 標示
第七十一條 ── 目的
第七十二條 ── 標示之開立
第七十三條 ── 附屬標示
第七十四條 ── 標示之一般載明事項
第七十五條 ── 總標示之載明事項
第七十六條 ── 附屬標示之載明事項
第七十七條 ── 重複標示
第七十八條 ── 標示之作廢
第三章 ── 對標示之附註
第七十九條 ── 標示之更改
第八十條 ── 一般必備資料
第八十一條 ── 標示之依職權更新
第八十二條 ── 合併及分割
第八十三條 ── 房地產合併前之標示之替代
第八十四條 ── 劃準線所需之地塊或使土地完整之地塊
第四章 ── 登錄
第八十五條 ── 登錄之目的
第八十六條 ── 基於性質之臨時性
第八十七條 ── 某些基於性質之臨時登錄之存續及失效
第八十八條 ── 一般必備資料
第八十九條 ── 附加協定及條款
第九十條 ── 特別必備資料
第九十一條 ── 抵押登錄之特別必備資料
第九十二條 ── 與其他須登記事實同時設定之事實之登錄
第九十三條 ── 受限制之所有權之登錄
第九十四條 ── 單一登錄
第五章 ── 對登錄之附註
第九十五條 ── 登錄之更改
第九十六條 ── 特別附註
第九十七條 ── 一般必備資料
第九十八條 ── 特別必備資料
第五編 ── 登記之公開及證據
第一章 ── 公開
第九十九條 ── 登記之公開性
第一百條 ── 證據方法
第二章 ── 證明
第一百零一條 ── 請求
第一百零二條 ── 證明之內容
第一百零三條 ── 發出或拒絕
第六編 ── 登記之彌補、更正及重造
第一章 ── 彌補方法
第一百零四條 ── 與連續性有關之司法或公證證明
第一百零五條 ── 稅務上之合規則性
第一百零六條 ── 假扣押、查封或扣押情況下之彌補
第二章 ── 司法證明
第一百零七條 ── 起訴狀
第一百零八條 ── 傳喚
第一百零九條 ── 證據方法
第一百一十條 ── 裁判
第一百一十一條 ── 上訴
第一百一十二條 ── 重新進行司法證明
第一百一十三條 ── 進行司法證明之其他情況
第三章 ── 登記之更正
第一百一十四條 ── 發起
第一百一十五條 ── 與憑證不符
第一百一十六條 ── 憑證之缺陷
第一百一十七條 ── 不適當繕立之登記
第一百一十八條 ── 對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第一百一十九條 ── 更正方式
第一百二十條 ── 基於同意之更正
第一百二十一條 ── 透過司法途徑之更正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起訴狀及將之送交法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 傳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判決之執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 上訴
第一百二十六條 ── 豁免
第四章 ── 登記之重造
第一百二十七條 ── 重造之方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 無安全檔案
第一百二十九條 ── 登記之重新製作
第七編 ── 對登記局局長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 可申訴之決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 申訴之方式
第一百三十二條 ── 正當性
第二章 ── 聲明異議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聲明異議之程序及期間
第一百三十四條 ── 決定
第三章 ── 行政上訴
第一百三十五條 ── 行政上訴之提起及期間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先前未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先前已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第一百三十八條 ── 嗣後之步驟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第一百四十條 ── 對上訴之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決定之效力
第四章 ── 向法院之上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 ── 可提起上訴之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期間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上訴之提起
第一百四十五條 ── 將卷宗送交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條 ──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對上訴之審判
第一百四十八條 ── 對裁判之上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對確定裁判之執行
第一百五十條 ── 上訴利益值及訴訟費用之豁免
第五章 ── 申訴之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條 ── 申訴之提出
第一百五十二條 ── 對申訴作出之裁判
第八編 ── 其他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 費用
第一百五十四條 ── 收費及繳付
第一百五十五條 ── 豁免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清單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八條 ── 期間
第一百五十九條 ── 期間之不遵守


[ ^ ] [ 物業登記法典 - 目錄 ] [ 物業登記法典 - 條文目錄 ] [ 法令第46/99/M號 ] [ 物業登記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