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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6/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32/1999

刊登日期:

1999.8.9

版數:

2746

  • 將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136/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3/84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 第106/99號通告 - 茲按命令公布:已通知作為《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21/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有關《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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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保安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6/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四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之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四年二月八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9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3/84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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