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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有需要加快司法警察司刑事偵查員職程之人員本地化程序,不但為過渡期之首要目標,亦為最近重新訂定該部隊之特別制度職程之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之基本理念。
因此,在不妨礙遵守上述法規及八月五日第136/91/M號訓令所規定之甄選人員指引原則之情況下,以及在不妨礙適當重視法律就上述職程內之晉升所定課程之培訓質素之情況下,宜在現階段採取為生效期設定限制之措施,排除阻礙及延誤實現上述目標之障礙。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b項及第三款,以及第五條第二款所規定之培訓課程,如屬為本年度之開考而舉辦者,其課時最少應有480小時。
司法警察學校得在八月份進行關於上條所指課程之培訓活動。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月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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