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7/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1999

刊登日期:

1999.8.2

版數:

1783

  • 修改為晉升司法警察司刑事偵查員職程而於本年舉行之培訓課程制度之若干內容。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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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36/91/M號訓令 - 訂定司法警察司人員招聘、甄選、考試程序、特別制度職程培訓課程及實習規範之原則。
  • 第26/99/M號法令 - 訂定司法警察司人員職程之特別制度——廢止九月二十四日第60/90/M號法令。
  • 第37/99/M號法令 - 修改為晉升司法警察司刑事偵查員職程而於本年舉行之培訓課程制度之若干內容。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37/99/M號法令

    八月二日

    有需要加快司法警察司刑事偵查員職程之人員本地化程序,不但為過渡期之首要目標,亦為最近重新訂定該部隊之特別制度職程之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之基本理念。

    因此,在不妨礙遵守上述法規及八月五日第136/91/M號訓令所規定之甄選人員指引原則之情況下,以及在不妨礙適當重視法律就上述職程內之晉升所定課程之培訓質素之情況下,宜在現階段採取為生效期設定限制之措施,排除阻礙及延誤實現上述目標之障礙。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二等督察、副督察及實習督察培訓課程之課時)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b項及第三款,以及第五條第二款所規定之培訓課程,如屬為本年度之開考而舉辦者,其課時最少應有480小時。

    第二條

    (司法警察學校之運作期間)

     司法警察學校得在八月份進行關於上條所指課程之培訓活動。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月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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