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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目錄

第一卷

經營商業企業之一般規則

第一編 ── 商業企業主、商業企業及商行為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條 ── 商業企業主
第二條 ── 商業企業
第三條 ── 商行為
第四條 ── 補充法律
第二章 ── 商事能力
第五條 ── 商業企業主資格
第六條 ── 經營商業企業之禁止
第七條 ── 無行為能力之商業企業主
第八條 ── 無行為能力人之商業企業之經營
第三章 ── 經營商業企業之障礙及抵觸
第九條 ── 商業企業主之限制
第十條 ── 本地區之地位
第四章 ── 已婚商業企業主之正當性
第十一條 ── 商業企業主之權力
第五章 ── 商業企業主之義務
第十二條 ── 商業企業主之特別義務
第十三條 ── 小企業主
第二編 ── 商業名稱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 商業名稱之強制使用
第十五條 ── 真實原則
第十六條 ── 新穎原則
第十七條 ── 葡文及中文之強制使用
第十八條 ── 其他要件
第十九條 ── 在本地區以外登記之商業名稱
第二十條 ── 商業名稱之專用
第二十一條 ── 商業名稱之違法使用
第二章 ── 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 ── 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名稱之組成
第二十三條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 無限公司之商業名稱
第二十五條 ── 兩合公司之商業名稱
第二十六條 ── 有限公司之商業名稱
第二十七條 ── 一人有限公司之商業名稱
第二十八條 ── 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名稱
第二十九條 ── 經濟利益集團之商業名稱
第三十條 ── 其他法人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名稱
第三十一條 ── 商業名稱之移轉
第三十二條 ── 股東或社員之退出或死亡
第三章 ── 商業名稱之取消
第三十三條 ── 商業名稱之無效
第三十四條 ── 商業名稱之撤銷
第三十五條 ── 商業名稱之失效
第三十六條 ── 商業名稱失效宣告
第三十七條 ── 商業名稱之放棄
第三編 ── 商業記帳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 ── 商業記帳之強制性
第三十九條 ── 必備簿冊
第四十條 ── 強制性認證
第四十一條 ── 必備簿冊之認證
第二章 ── 記帳方式
第四十二條 ── 財產清單與資產負債簿冊之記帳
第四十三條 ── 日記帳簿冊之記帳
第四十四條 ── 法人商業企業主之議事錄簿冊
第四十五條 ── 記帳者資格
第四十六條 ── 記帳之外在要件
第四十七條 ── 商業帳簿之微縮攝影
第四十八條 ── 微縮底片之證據價值
第四十九條 ── 簿冊、信件及文件之保存義務
第五十條 ── 文件之作廢
第五十一條 ── 記帳之證據價值
第五十二條 ── 商業記帳之秘密性
第五十三條 ── 檢查帳簿之實行
第三章 ── 年度帳目或營業年度帳目
第五十四條 ── 年度帳目或營業年度帳目之編製
第五十五條 ──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之編製
第五十六條 ──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結構
第五十七條 ── 年度帳目或營業年度帳目之簽署
第五十八條 ── 年度帳目組成要素之估價
第五十九條 ── 固定資產及流動資產之攤銷
第六十條 ── 年度帳目之審計
第四編 ── 登記
第六十一條 ── 登記目的
第六十二條 ── 須登記及公布之行為
第五編 ── 帳目之提交
第六十三條 ── 提交帳目之義務
第六編 ── 經營企業之代理
第一章 ── 經理
第六十四條 ── 經理之委任
第六十五條 ── 經理之權力
第六十六條 ── 經理之義務
第六十七條* ── 經理之委任登記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17/200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一副刊之第6/2000號法律所廢止)
第六十八條* ── 經理委任之變更及廢止行為之登記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17/200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一副刊之第6/2000號法律所廢止)
第六十九條 ── 簽名
第七十條 ── 經理之個人責任
第七十一條 ── 經理競業之禁止
第七十二條 ── 對澳門以外之商業企業主之代理人之適用
第七十三條 ── 經理之委任之廢止
第七十四條 ── 經理身分之不可移轉
第七十五條 ── 委任人之死亡或無行為能力
第七十六條 ── 受權人
第二章 ── 企業主之輔助人員
第七十七條 ── 輔助人員之權力
第七十八條 ── 廢止一般合同條款之權力
第七十九條 ── 輔助人員對已訂立之法律行為之權力
第八十條 ── 輔助人員之其他權力
第七編 ── 因經營企業而承擔之責任
第八十一條 ── 推定
第八十二條 ── 對因經營企業而生之債務之責任
第八十三條 ── 對在澳門以外所負之債務之責任
第八十四條 ── 夫妻財產對經營商業企業之責任
第八編 ── 商業企業主之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 作為生產商之商業企業主之客觀責任
第八十六條 ── 產品
第八十七條 ── 瑕疵
第八十八條 ── 責任之排除
第八十九條 ── 連帶責任
第九十條 ── 與受害人及第三人之責任競合
第九十一條 ── 可獲賠償之損害
第九十二條 ── 不得排除
第九十三條 ── 時效
第九十四條 ── 失效
第九編 ── 商業企業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九十五條 ── 對商業企業之權利之性質
第九十六條 ── 保護權利之方法
第九十七條 ── 對占有之保護
第九十八條 ── 請求返還商業企業之訴
第九十九條 ── 自助行為
第一百條 ── 企業所有權之取得
第一百零一條 ── 取得時效
第二章 ── 與商業企業有關之法律行為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 商業企業之存在
第一百零三條 ──  方式與登記
第二節 ── 商業企業之轉讓
第一百零四條 ── 候補制度
第一百零五條 ── 企業轉讓之範圍
第一百零六條 ── 企業之交付方式
第一百零七條 ── 企業之用益及租賃
第一百零八條 ── 不競業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 對不競業義務之違反
第一百一十條 ── 合同之繼受
第一百一十一條 ── 勞動合同之繼受
第一百一十二條 ── 與被轉讓企業有關之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 與被轉讓企業有關之債務
第三節 ── 商業企業之租賃
第一百一十四條 ── 概念
第一百一十五條 ── 期間
第一百一十六條 ── 候補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條 ── 經營商業企業之義務
第一百一十八條 ── 承租人之權力
第一百一十九條 ── 對企業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之行為
第一百二十條 ── 競業之禁止
第一百二十一條 ── 返還義務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出租人之交付義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不競業義務
第一百二十四條 ── 對不競業義務之違反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可立即請求清償債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 出租人之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法院指定之管理人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租賃企業之讓與
第一百二十九條 ── 企業租賃合同之繼受
第一百三十條 ── 企業租賃之終止
第一百三十一條 ── 企業租賃終止之公開
第三章 ── 企業之用益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 ── 企業用益權之設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候補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條 ── 用益權人之義務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用益權人之權力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對企業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之行為
第一百三十七條 ── 競業之禁止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擔保
第一百三十九條 ── 不競業義務
第一百四十條 ── 對不競業義務之違反
第一百四十一條 ── 財產清單差額之清算
第一百四十二條 ── 因企業增值而對用益權人之補償
第一百四十三條 ── 用益權終止之公開
第四章 ── 企業質權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企業質權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企業質權之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條 ── 必要內容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企業質權之範圍
第一百四十八條 ── 管理企業之義務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出質之企業之遷移
第一百五十條 ── 租賃之終止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企業質權之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條 ── 出質之企業之司法變賣
第十編 ── 企業主之間之競爭規則
第一章 ── 企業主之間競爭之一般規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 ── 法定限制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合同限制
第一百五十五條 ── 訂立合同之義務
第二章 ── 不正當競爭
第一百五十六條 ── 適用之客體範圍
第一百五十七條 ── 適用之主體範圍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一般條款
第一百五十九條 ── 混淆行為
第一百六十條 ── 欺騙行為
第一百六十一條 ── 饋贈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詆毀行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比較行為
第一百六十四條 ── 模仿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他人聲譽之利用
第一百六十六條 ── 侵犯秘密
第一百六十七條 ── 促使他人違反合同及利用他人對合同之違反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依賴關係之利用
第一百六十九條 ── 虧本出售
第一百七十條 ── 不正當競爭之訴訟
第一百七十一條 ── 制裁
第一百七十二條 ── 損害賠償
第一百七十三條 ── 代表利害關係人之實體之正當性

第二卷

合營企業之經營及企業經營之合作

第一編 ── 公司
第一章 ── 總則
第一節 ── 一般規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公司之種類
第一百七十五條 ── 地域範圍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人格
第一百七十七條 ── 能力
第一百七十八條 ── 在本地區長期經營之公司
第二節 ── 設立
第一分節 ── 設立之方式及內容
第一百七十九條* ── 設立之方式及必要內容
第一百八十條 ── 所營事業
第一百八十一條 ── 住所
第一百八十二條 ── 資本之單位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存續期
第一百八十四條 ── 特別權利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準公司協議
第二分節 ── 設立之登記
第一百八十六條* ── 繳付公司資本之證明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17/200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一副刊之第6/2000號法律所廢止)
第一百八十七條 ── 促使登記之期限及正當性
第一百八十八條 ── 登記前之行為效果
第一百八十九條 ── 登記前股東之間之關係
第一百九十條 ── 登記前與第三人之關係
第三分節 ── 非有效、責任、中止及監察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設立之非有效
第一百九十二條 ── 公司設立中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業務之中止
第三節 ── 股東與公司之關係
第一分節 ── 一般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一百九十四條 ── 同等待遇之權利
第一百九十五條 ── 股東之權利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股東之義務
第二分節 ── 對盈餘之權利
第一百九十七條 ── 盈餘之分享及虧損之分擔
第一百九十八條 ── 盈餘及其分派之限制
第一百九十九條 ── 盈餘分派之決議
第二百條 ── 不當收受資產之返還
第三分節 ── 資本之繳付
第二百零一條 ── 繳付出資之方式
第二百零二條 ── 非現金出資價值之核實
第二百零三條 ── 出資繳付時刻
第二百零四條 ── 出資繳付之履行
第二百零五條 ── 債權人對出資之權利
第二百零六條 ── 相當於半數資本之虧損
第四分節 ── 其他權利及義務
第二百零七條 ── 出資之用益權及質權
第二百零八條 ── 向股東取得及轉讓資產
第二百零九條 ── 資訊權
第二百一十條 ── 公司向股東發出之通知
第二百一十一條 ── 對公司之司法檢查
第二百一十二條 ── 控權股東之責任
第二百一十三條 ── 單一股東
第四節 ── 公司機關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 公司機關
第二百一十五條 ── 公司機關職務之司法授職
第二分節 ── 股東會
第二百一十六條 ── 屬股東議決權限之事項
第二百一十七條 ── 議決之方式
第二百一十八條 ── 股東會
第二百一十九條 ── 因利益衝突對投票權之限制
第二百二十條 ── 股東常會及股東特別會
第二百二十一條 ── 股東會之召集
第二百二十二條 ── 召集通告
第二百二十三條 ── 股東會之運作
第二百二十四條 ── 會議之中斷及中止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多數
第二百二十六條 ── 投票權之一致性
第二百二十七條 ── 股東同意之欠缺
第二百二十八條 ── 無效之決議
第二百二十九條 ── 可撤銷之決議
第二百三十條 ── 撤銷之訴
第二百三十一條 ── 無效之訴及撤銷之訴之共同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公司決議之中止
第二百三十三條 ── 議事錄
第三分節 ── 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百三十四條 ── 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百三十五條 ── 行政管理機關之權限
第二百三十六條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代表權及對公司之約束
第四分節 ── 公司秘書
第二百三十七條 ── 公司秘書
第二百三十八條 ── 公司秘書之權限
第五分節 ── 監察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 ── 監事會及獨任監事
第二百四十條 ── 障礙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之選舉及解任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之權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 ── 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之權力及義務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監事會之會議、決議及議事錄
第五節 ── 公司機關據位人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對公司之責任
第二百四十六條 ── 責任之排除、限制、放棄及時效
第二百四十七條 ── 公司提起追究責任之訴訟
第二百四十八條 ── 股東提起之追究責任之訴訟
第二百四十九條 ── 對公司債權人之責任
第二百五十條 ── 對股東及第三人之直接責任
第二百五十一條 ── 經理、受權人及其他機關據位人之責任
第六節 ── 公司簿冊及帳目
第一分節 ── 公司簿冊
第二百五十二條 ── 必備簿冊
第二分節 ── 公司帳目
第二百五十三條 ── 營業年度之期間、開始及結束
第二百五十四條 ── 年度帳目、報告書及建議書
第二百五十五條 ── 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
第二百五十六條 ── 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之報告書及意見書
第二百五十七條 ── 債券之發行及公開認購
第二百五十八條 ── 年度帳目之查閱
第二百五十九條 ── 帳目之司法通過
第七節 ── 章程之修改
第一分節 ── 一般修改
第二百六十條 ── 一般原則
第二分節 ── 資本之增加
第二百六十一條 ── 方式及限制
第二百六十二條 ── 決議之要件
第二百六十三條 ── 以新出資作增資
第二百六十四條 ── 以公積金併入作增資
第三分節 ── 資本之減少
第二百六十五條 ── 減資決議之要件
第二百六十六條 ── 決議之登記及公布
第二百六十七條 ── 減少公司資本之生效時刻
第二百六十八條 ── 公司債權人之保障
第二百六十九條 ── 因虧損而作出之減資
第二百七十條 ── 同時增資及減資
第四分節 ── 公司所營事業之變更
第二百七十一條 ── 債權人之權利
第八節 ── 公司之合併
第二百七十二條 ── 概念及方式
第二百七十三條 ── 合併計劃
第二百七十四條 ── 計劃之監察
第二百七十五條 ── 計劃之登記及股東會之召集
第二百七十六條 ── 文件之查閱
第二百七十七條 ── 股東會會議
第二百七十八條 ── 決議
第二百七十九條 ── 公司在另一公司之出資
第二百八十條 ── 股東之退出權
第二百八十一條 ── 合併文件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合併之公布方式及債權人之反對
第二百八十三條 ── 反對之效力
第二百八十四條 ── 持有債券之債權人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其他證券之持有人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合併之登記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登記之效果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條件或期限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合併所生之責任
第二百九十條 ── 公司消滅時責任之追究
第二百九十一條 ── 完全屬於另一公司之公司之吸收
第二百九十二條 ── 合併之無效
第九節 ── 公司之分立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 概念及方式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分立計劃
第二百九十五條 ── 適用之規定
第二百九十六條 ── 更新之排除
第二百九十七條 ── 債務所生之責任
第二分節 ── 簡單分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簡單分立之要件
第二百九十九條 ── 可撥出之資產及負債
第三百條 ── 被分立公司資本之減少
第三分節 ── 分立─解散
第三百零一條 ── 分立 ─ 解散;範圍
第三百零二條 ── 在新設公司之出資
第三百零三條 ── 適用之規定
第四分節 ── 分立─合併
第三百零四條 ── 特別要件
第三百零五條 ── 新公司之設立
第三百零六條 ── 適用之規定
第十節 ── 公司組織之變更
第三百零七條 ── 一般原則
第三百零八條 ── 組織變更之障礙
第三百零九條 ── 行政管理機關之報告書
第三百一十條 ── 決議
第三百一十一條 ── 變更組織之手續
第三百一十二條 ── 股東之出資
第三百一十三條 ── 股東不同意時之退出
第三百一十四條 ── 對第三人之擔保
第十一節 ── 解散及清算
第一分節 ── 解散
第三百一十五條 ── 解散之原因及其登記
第三百一十六條 ── 解散之效果
第三百一十七條 ── 被解散公司之行政管理機關之義務
第二分節 ── 清算
第三百一十八條 ── 一般規則
第三百一十九條 ── 清算期間
第三百二十條 ── 清算人
第三百二十一條 ── 適用於清算人之規則
第三百二十二條 ── 清算人之年度帳目、最後帳目及報告書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通過最後帳目及分割
第三百二十四條 ── 登記及公司之消滅
第三百二十五條 ── 嗣後之資產及負債
第十二節 ── 公司行為之公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公布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對差異之責任
第三百二十八條 ── 在致第三人文件內之註明
第十三節 ── 檢察院之監察
第三百二十九條 ── 檢察院之監察
第十四節 ── 時效
第三百三十條 ── 時效
第二章 ── 無限公司
第一節 ── 一般規則
第三百三十一條 ── 特徵
第三百三十二條 ── 股東及其出資
第三百三十三條 ── 章程之內容
第三百三十四條 ── 以勞務為出資之股東
第三百三十五條 ── 競業及在其他公司之出資
第三百三十六條 ── 資訊權
第三百三十七條 ── 出資在生前之轉讓
第二節 ── 銷除、死亡、執行、退出及除名
第三百三十八條 ── 出資之銷除
第三百三十九條 ── 股東之死亡
第三百四十條 ── 出資之執行
第三百四十一條 ── 退出
第三百四十二條 ── 股東之除名
第三百四十三條 ── 出資之估價
第三節 ── 股東及行政管理機關之決議
第三百四十四條 ── 股東之決議
第三百四十五條 ── 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
第三百四十六條 ── 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第四節 ── 解散及清算
第三百四十七條 ── 解散及清算
第三章 ── 兩合公司
第三百四十八條 ── 兩合公司之種類
第三百四十九條 ── 特徵
第三百五十條 ── 章程內容
第三百五十一條 ── 兩合公司之制度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決議
第三百五十三條 ── 行政管理機關
第三百五十四條 ── 出資之移轉
第三百五十五條 ── 解散
第四章 ── 有限公司
第一節 ── 一般規則
第三百五十六條 ── 特徵
第三百五十七條 ── 股東對公司債權人之直接責任
第三百五十八條 ── 股東人數之上限
第三百五十九條 ── 公司資本之下限
第二節 ── 股東與公司之關係
第一分節 ── 股及股款之繳付
第三百六十條 ── 股
第三百六十一條 ── 繳付股款之時刻
第三百六十二條 ── 其他股東對繳付股款之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 ── 增資上之優先權
第二分節 ── 股之分割
第三百六十四條 ── 股之分割
第三百六十五條 ── 未分割之股
第三分節 ── 股之移轉
第三百六十六條 ── 移轉之方式及登記
第三百六十七條 ── 股之可移轉性
第四分節 ── 股之銷除
第三百六十八條 ── 股之銷除
第三百六十九條 ── 銷除之方式及其效力
第三百七十條 ── 因銷除而須作之給付
第三百七十一條 ── 股東之除名
第三百七十二條 ── 股東之退出
第五分節 ── 自有股之取得
第三百七十三條 ── 自有股之取得
第六分節 ── 補充給付
第三百七十四條 ── 補充給付之義務
第三百七十五條 ── 對補充給付之可請求性
第三百七十六條 ── 補充給付之返還
第七分節 ── 盈餘及法定公積金
第三百七十七條 ── 盈餘及法定公積金
第八分節 ── 特別權利
第三百七十八條 ── 股東之特別權利
第三節 ── 股東會及行政管理機關
第三百七十九條 ── 股東會
第三百八十條 ── 票數之配給及多數之核算
第三百八十一條 ── 股東之權限
第三百八十二條 ── 多數
第三百八十三條 ── 行政管理機關之組成
第三百八十四條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指定及任期
第三百八十五條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替代
第三百八十六條 ── 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第三百八十七條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報酬
第三百八十八條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放棄
第三百八十九條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解任
第四節 ── 一人有限公司
第三百九十條 ── 一人有限公司
第三百九十一條 ── 單一股東與公司之間之法律行為
第三百九十二條 ── 單一股東之決定
第五章 ──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 一般規則及公開認購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則
第三百九十三條 ── 特徵
第三百九十四條 ── 資本之繳付
第三百九十五條 ── 設立
第二分節 ── 公開認購方式之設立
第三百九十六條 ── 公開認購方式之設立
第三百九十七條 ── 計劃
第三百九十八條 ── 責任
第三百九十九條 ── 計劃之監察及募集
第四百條 ── 公開
第四百零一條 ── 現金之繳付
第四百零二條 ── 未完全認購
第四百零三條 ── 設立大會
第四百零四條 ── 決議
第四百零五條 ── 設立之登記
第四百零六條 ── 間接認購
第四百零七條 ── 股份之移轉性
第二節 ── 股東與公司之關係
第一分節 ── 股份及股款之繳付
第四百零八條 ── 股份之種類及類別
第四百零九條 ── 繳付股款之時刻
第四百一十條 ── 繳付股款之責任
第四百一十一條 ── 股票之性質
第四百一十二條 ── 股票之轉換
第四百一十三條 ── 息票
第四百一十四條 ── 不可分割性
第四百一十五條 ── 特別權利
第四百一十六條 ── 股票
第四百一十七條 ── 股份之登記簿冊
第四百一十八條 ── 股票之存放
第四百一十九條 ── 存放之手續
第二分節 ── 無投票權之優先股
第四百二十條 ── 發行及優先股息
第四百二十一條 ── 優先股息之不支付
第四百二十二條 ── 權利、法定人數及多數
第四百二十三條 ── 可贖回之優先股
第三分節 ── 股份之移轉
第四百二十四條 ── 股票之移轉
第四百二十五條 ── 對移轉之法定限制
第四分節 ── 自有股份
第四百二十六條 ── 自有股份之取得
第四百二十七條 ── 對取得自有股份之決議
第四百二十八條 ── 自有股份之轉讓
第四百二十九條 ── 自有股份之制度
第五分節 ── 資訊權
第四百三十條 ── 股東會前之資訊權
第六分節 ── 盈餘及法定公積金
第四百三十一條 ── 分享盈餘之權利
第四百三十二條 ── 法定公積金
第三節 ── 債券
第四百三十三條 ── 概念及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 條件及限制
第四百三十五條 ── 組別及未完全認購
第四百三十六條 ── 登記
第四百三十七條 ── 發行之決議
第四百三十八條 ── 發行決議之必要內容
第四百三十九條 ── 補充利息
第四百四十條 ── 補充利息及償還溢價之支付
第四百四十一條 ── 優先權
第四百四十二條 ── 修改之禁止
第四百四十三條 ── 對可作轉換之債券配給利息及股息
第四百四十四條 ── 因轉換之增資及其登記
第四百四十五條 ── 與債權人之協定及公司之解散
第四百四十六條 ── 自有債券
第四百四十七條 ── 債券持有人大會及共同代理人
第四百四十八條 ── 債券
第四節 ── 股東之決議
第四百四十九條 ── 限制
第四百五十條 ── 出席股東會
第四百五十一條 ── 股東會之召集
第四百五十二條 ── 票數
第四百五十三條 ── 設立及議決之法定人數
第五節 ── 行政管理
第四百五十四條 ── 組成
第四百五十五條 ── 任期及代理
第四百五十六條 ── 董事之替代
第四百五十七條 ── 司法委任
第四百五十八條 ── 董事長
第四百五十九條 ── 擔保及報酬
第四百六十條 ── 與公司之法律行為
第四百六十一條 ── 競業之禁止
第四百六十二條 ── 董事職能之中止
第四百六十三條 ── 解任
第四百六十四條 ── 放棄
第四百六十五條 ── 董事會之權限
第四百六十六條 ── 常務董事及執行委員會
第四百六十七條 ── 董事會之會議及決議
第四百六十八條 ── 代表
第六節 ── 資本之增加
第四百六十九條 ── 股東之優先權
第四百七十條 ── 行使優先權之通知及期間
第四百七十一條 ── 未完全認購
第七節 ── 關於控權出資之通知
第四百七十二條 ── 應向公司作出之通知
第六章 ── 刑法規定
第四百七十三條 ── 出資收受之欠缺
第四百七十四條 ── 自有股或股份之不法取得
第四百七十五條 ── 控權股東地位之濫用
第四百七十六條 ── 股之不法銷除
第四百七十七條 ── 公司資產之不法分派
第四百七十八條 ── 公司大會召集之不當情事
第四百七十九條 ── 對公司大會之擾亂
第四百八十條 ── 在公司大會之欺詐參與
第四百八十一條 ── 資訊提供之不法拒絕
第四百八十二條 ── 虛假資訊
第四百八十三條 ── 具欺詐性之召集書
第四百八十四條 ── 監察之阻礙
第四百八十五條 ── 建議公司解散或減資義務之違反
第四百八十六條 ── 證券發行之不當情事
第四百八十七條 ── 共同原則
第四百八十八條 ── 補充法例
第二編 ── 經濟利益集團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八十九條 ── 經濟利益集團之目的
第四百九十條 ── 經濟利益集團之活動之補充性
第四百九十一條 ── 盈餘
第四百九十二條 ── 資本及證券
第四百九十三條 ── 集團合同之必要方式及內容
第四百九十四條 ── 公布
第四百九十五條 ── 法律人格之取得
第四百九十六條 ── 債券之發行
第四百九十七條 ── 在致第三人之文件內之注明
第二章 ── 經濟利益集團之機關
第四百九十八條 ── 集團之機關
第四百九十九條 ── 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百條 ── 集團代表
第五百零一條 ── 集團成員之決議
第五百零二條 ── 監察
第五百零三條 ── 集團機關據位人之責任
第三章 ── 成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五百零四條 ── 禁止集團成員作出之行為
第五百零五條 ── 盈餘之分享及開支之分擔
第五百零六條 ── 資訊權
第五百零七條 ── 出資之移轉
第五百零八條 ── 新成員之加入
第五百零九條 ── 成員之責任
第四章 ── 成員之退出、除名及死亡或消滅
第五百一十條 ── 退出
第五百一十一條 ── 除名
第五百一十二條 ── 成員之死亡或消滅
第五百一十三條 ── 出資之清算
第五百一十四條 ── 前成員之責任
第五百一十五條 ── 集團之繼續存在
第五章 ── 解散與清算
第五百一十六條 ── 解散之原因
第五百一十七條 ── 應特定人士之請求而解散
第五百一十八條 ── 開始清算
第五百一十九條 ── 分割
第六章 ── 時效及候補制度
第五百二十條 ── 時效
第五百二十一條 ── 候補制度
第七章 ── 刑法規定
第五百二十二條 ── 集團財產之不法分派
第五百二十三條 ── 資訊提供之不法拒絕
第五百二十四條 ── 虛假資訊
第五百二十五條 ── 監察之阻礙
第五百二十六條 ── 直接營利活動之從事
第五百二十七條 ── 共同原則
第三編 ── 合作經營合同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五百二十八條 ── 概念
第五百二十九條 ── 標的
第五百三十條 ── 方式
第五百三十一條 ── 內容
第五百三十二條 ── 合作經營成員之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 ── 共同財產之禁止
第五百三十四條 ── 合同之變更
第五百三十五條 ── 合作經營之種類
第二章 ── 對外合作經營
第五百三十六條 ── 對外合作經營
第五百三十七條 ── 指導暨監察委員會
第五百三十八條 ── 合作經營主管人
第五百三十九條 ── 合作經營主管人之對內職能
第五百四十條 ── 合作經營主管人之對外職能
第五百四十一條 ── 交予合作經營主管人之款項
第五百四十二條 ── 對外合作經營之名稱
第五百四十三條 ── 因對外合作經營活動而收取之款項之分配
第五百四十四條 ── 對外合作經營活動產品之分配
第五百四十五條 ── 與第三人之關係
第三章 ── 內部合作經營
第五百四十六條 ── 內部合作經營
第五百四十七條 ── 內部合作經營之盈餘之分享及虧損之分擔
第四章 ── 合同之終止
第五百四十八條 ── 合作經營之消滅
第五百四十九條 ── 成員之退出
第五百五十條 ── 合同之解除
第四編 ── 隱名合夥合同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五百五十一條 ── 概念與規範
第五百五十二條 ── 數名隱名合夥人
第五百五十三條 ── 方式
第五百五十四條 ──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
第二章 ── 合同之履行
第五百五十五條 ── 盈餘之分享及虧損之分擔
第五百五十六條 ── 出名營業人之義務
第五百五十七條 ── 提交帳目
第三章 ── 合同之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 隱名合夥之消滅
第五百五十九條 ── 隱名合夥人或出名營業人之死亡
第五百六十條 ── 隱名合夥人或出名營業人之消滅
第五百六十一條 ── 合同之解除
第五百六十二條 ── 合同之單方終止

第三卷

企業外部活動

第一編 ── 各種商業債
第五百六十三條 ── 單方商業行為之規範
第五百六十四條 ── 要約之納入
第五百六十五條 ── 習慣
第五百六十六條 ── 若干行為之書面方式之免除
第五百六十七條 ── 連帶責任之規則
第五百六十八條 ── 擔保人之連帶責任
第五百六十九條 ── 商業利息
第五百七十條 ── 有償性
第五百七十一條 ── 拒絕委託之企業主之義務
第五百七十二條 ── 委託人之死亡
第五百七十三條 ── 注意之義務
第五百七十四條 ── 種類之債
第五百七十五條 ── 出賣物之寄託
第五百七十六條 ── 因買受人不履行之強制執行
第五百七十七條 ── 因出賣人不履行之強制執行
第二編 ── 寄售合同
第五百七十八條 ── 概念
第五百七十九條 ── 返還不能
第五百八十條 ── 對物之處分
第三編 ── 供應合同
第五百八十一條 ── 概念
第五百八十二條 ── 供應量
第五百八十三條 ── 價金之確定
第五百八十四條 ── 價金之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條 ── 單一給付之到期日
第五百八十六條 ── 合同之解除
第五百八十七條 ── 供應之中止
第五百八十八條 ── 優先權之約定
第五百八十九條 ── 供應商之專屬權
第五百九十條 ── 被供應者之專屬權
第五百九十一條 ── 單方終止合同
第五百九十二條 ── 準用
第四編 ── 行紀合同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五百九十三條 ── 概念
第五百九十四條 ── 行紀之撤回
第二章 ── 當事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五百九十五條 ── 行紀人之義務
第五百九十六條 ── 不履行行紀或不依從指示
第五百九十七條 ── 貨物之保管及委託人權利之保護
第五百九十八條 ── 行紀人保管貨物之責任
第五百九十九條 ── 貨物毀損之檢查
第六百條 ── 行紀人對有瑕疵之履行之責任
第六百零一條 ── 行紀人對履行合同之責任
第六百零二條 ── 以更有利之條件訂立法律行為
第六百零三條 ── 信用交易
第六百零四條 ── 債權證券之背書
第六百零五條 ── 向委託人買賣
第六百零六條 ── 區分貨物之義務
第六百零七條 ── 關於多名委託人之貨物之法律行為
第六百零八條 ── 不同來源之信用
第六百零九條 ── 委託人對物之檢查
第六百一十條 ── 委託人之遲延
第六百一十一條 ── 回報
第六百一十二條 ── 回報權之取得
第六百一十三條 ── 開支
第六百一十四條 ── 留置權
第六百一十五條 ── 與其他法律行為有關之行紀合同
第五編 ── 承攬運送合同
第六百一十六條 ── 概念
第六百一十七條 ── 撤回
第六百一十八條 ── 承攬運送人之義務
第六百一十九條 ── 承攬運送人之權利
第六百二十條 ── 運送責任之推定
第六百二十一條 ── 補充制度
第六編 ── 代辦商合同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六百二十二條 ── 概念及方式
第六百二十三條 ── 具代理權之代辦商
第六百二十四條 ── 債款之收取
第六百二十五條 ── 有專屬權之代辦商
第六百二十六條 ── 轉代辦
第二章 ── 當事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一節 ── 代辦商之義務
第六百二十七條 ── 一般原則
第六百二十八條 ── 列舉
第六百二十九條 ── 保密義務
第六百三十條 ── 不競業義務
第六百三十一條 ── 擔保買方支付能力之協議
第六百三十二條 ── 暫時不能履行
第二節 ── 代辦商之權利
第六百三十三條 ── 一般原則
第六百三十四條 ── 列舉
第六百三十五條 ── 獲得通知之權利
第六百三十六條 ── 回報
第六百三十七條 ── 佣金權
第六百三十八條 ── 代辦商在時間上之相繼
第六百三十九條 ── 佣金權之取得
第六百四十條 ── 不履行
第六百四十一條 ── 費用
第三章 ── 對第三人之保護
第六百四十二條 ── 通知之義務
第六百四十三條 ── 無權代理
第六百四十四條 ── 表意代理
第四章 ── 合同之終止
第六百四十五條 ── 雙方約定
第六百四十六條 ── 失效
第六百四十七條 ── 合同之存續期
第六百四十八條 ── 單方終止
第六百四十九條 ── 提前通知之欠缺
第六百五十條 ── 解除
第六百五十一條 ── 解除之意思表示
第六百五十二條 ── 賠償
第六百五十三條 ── 因顧客而獲得之賠償
第六百五十四條 ── 因顧客而獲得之賠償之計算方法
第六百五十五條 ── 留置權
第六百五十六條 ── 返還義務
第七編 ── 商業特許合同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 概念、方式及訂立合同前之資訊
第六百五十八條 ── 專屬權
第六百五十九條 ── 合同之存續期
第六百六十條 ── 轉特許
第二章 ── 當事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一節 ── 被特許人之義務
第六百六十一條 ── 一般原則
第六百六十二條 ── 列舉
第六百六十三條 ── 達到最低銷售額之義務
第六百六十四條 ── 不改動產品義務
第六百六十五條 ── 保密義務及不競業義務
第二節 ── 特許人之義務
第六百六十六條 ── 一般原則
第六百六十七條 ── 列舉
第六百六十八條 ── 交付及通知
第六百六十九條 ── 滿足訂單要求之義務
第六百七十條 ── 產品質量保證
第六百七十一條 ── 保密義務
第三章 ── 合同地位之移轉
第六百七十二條 ── 被特許人合同地位之移轉
第四章 ── 合同之終止
第六百七十三條 ── 準用
第六百七十四條 ── 失效及續期
第六百七十五條 ── 因被特許人之死亡或消滅而發生之移轉
第六百七十六條 ── 單方終止
第六百七十七條 ── 解除
第六百七十八條 ── 不可歸責於被特許人之合同終止
第八編 ── 特許經營合同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六百七十九條 ── 概念
第六百八十條 ── 訂立合同前之資訊及說明
第六百八十一條 ── 方式
第六百八十二條 ── 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使用准照
第六百八十三條 ── 專屬權
第六百八十四條 ── 合同之存續期
第六百八十五條 ── 轉特許經營
第二章 ── 當事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一節 ── 特許經營人之義務
第六百八十六條 ── 一般原則
第六百八十七條 ── 列舉
第六百八十八條 ── 資訊
第六百八十九條 ── 產品及服務之供應者之選擇
第六百九十條 ── 供應及保證之義務
第六百九十一條 ── 特許經營網之監察
第六百九十二條 ── 補償
第六百九十三條 ── 保密義務
第二節 ── 被特許經營人之義務
第六百九十四條 ── 被特許經營人之義務
第六百九十五條 ── 列舉
第六百九十六條 ── 使用專有技術之限制
第六百九十七條 ── 經驗之告知
第六百九十八條 ── 被特許經營人及其輔助人員之培訓
第六百九十九條 ── 廣告
第七百條 ── 對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之侵犯
第七百零一條 ── 達到最低銷售額之義務
第七百零二條 ── 保密及不競業義務
第三章 ── 合同地位之移轉
第七百零三條 ── 被特許經營人合同地位之移轉
第四章 ── 合同之終止
第七百零四條 ── 合同之終止
第七百零五條 ── 因被特許經營人之死亡或消滅而發生之移轉
第七百零六條 ── 專有技術及識別標誌之終止使用
第七百零七條 ── 不可歸責於被特許經營人之合同終止
第九編 ── 居間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 ── 居間人
第七百零九條 ── 佣金
第七百一十條 ── 開支之償還
第七百一十一條 ── 附條件或非有效之合同之佣金
第七百一十二條 ── 多名居間人
第七百一十三條 ── 就法律行為情況作出通知之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 職業居間人義務
第七百一十五條 ── 居間人之代理權
第七百一十六條 ── 隱名訂立合同人
第七百一十七條 ── 居間人之擔保
第七百一十八條 ── 時效
第七百一十九條 ── 特別法律
第十編 ── 廣告合同
第一章 ── 廣告合同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七百二十條 ── 概念
第七百二十一條 ── 禁止條款
第七百二十二條 ── 收益保證條款
第七百二十三條 ── 不作其他用途之義務
第二節 ── 當事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一分節 ── 廣告企業主之權利及義務
第七百二十四條 ── 列舉
第七百二十五條 ── 對廣告主利益之保障
第七百二十六條 ── 保密義務
第七百二十七條 ── 回報
第七百二十八條 ── 獲回報之權利
第二分節 ── 廣告主之權利及義務
第七百二十九條 ── 廣告主之義務
第七百三十條 ── 廣告之監察
第三分節 ── 廣告之缺陷及合同之消滅
第七百三十一條 ── 回報之減少或廣告之重作
第七百三十二條 ── 解除
第七百三十三條 ── 廣告主之捨棄
第七百三十四條 ── 合同消滅之效果
第二章 ── 廣告傳播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 概念
第七百三十六條 ── 廣告之傳播
第七百三十七條 ── 債權人之義務
第七百三十八條 ── 有瑕疵之履行
第七百三十九條 ── 廣告傳播之義務之不履行
第七百四十條 ── 準用
第三章 ── 廣告創作合同
第七百四十一條 ── 概念
第七百四十二條 ── 廣告創作之設計
第七百四十三條 ── 保密義務
第七百四十四條 ── 合同之捨棄
第七百四十五條 ── 廣告創作之保護
第七百四十六條 ── 準用
第四章 ── 贊助合同
第七百四十七條 ── 概念
第七百四十八條 ── 準用
第十一編 ── 運送合同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七百四十九條 ── 概念
第七百五十條 ── 制度
第七百五十一條 ── 免費運送
第七百五十二條 ── 運送義務
第七百五十三條 ── 責任之排除及限制
第七百五十四條 ── 遲延之責任
第七百五十五條 ── 可履行運送之人
第七百五十六條 ── 運送及承攬運送之時效
第二章 ── 旅客運送
第七百五十七條 ── 運送期間
第七百五十八條 ── 運送人之責任
第七百五十九條 ── 相繼運送
第三章 ── 物品運送
第七百六十條 ── 運送期間
第七百六十一條 ── 說明及文件之交付
第七百六十二條 ── 託運單
第七百六十三條 ── 對物品之處分權
第七百六十四條 ── 運送不能或運送遲延
第七百六十五條 ── 物品之交付
第七百六十六條 ── 受貨人之權利
第七百六十七條 ── 交付之障礙
第七百六十八條 ── 簽發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之託運單或提單
第七百六十九條 ── 運送人對託運人之責任
第七百七十條 ── 物品之滅失或毀損之責任
第七百七十一條 ── 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之推定
第七百七十二條 ── 自然損耗
第七百七十三條 ── 毀損及賠償之計算方法
第七百七十四條 ── 受貨人之檢查權
第七百七十五條 ── 索償權之喪失
第七百七十六條 ── 相繼運送
第七百七十七條 ── 後續之運送人
第七百七十八條 ── 代收債款
第十二編 ── 一般倉儲寄託
第七百七十九條 ── 概念
第七百八十條 ── 一般倉儲之企業主之責任
第七百八十一條 ── 將寄託物混放之權利
第七百八十二條 ── 寄託人之權利
第七百八十三條 ── 寄託物之出售
第七百八十四條 ── 一般倉儲寄託之倉單之記載事項
第七百八十五條 ── 設質單
第七百八十六條 ── 倉單及設質單之簽發對象
第七百八十七條 ── 倉單及設質單之流通
第七百八十八條 ── 持有人之權利
第七百八十九條 ── 設質單之第一背書之記載事項
第七百九十條 ── 倉單持有人之權利
第七百九十一條 ── 寄託物之查封及假扣押
第七百九十二條 ── 作出拒絕證書及出售之權利
第七百九十三條 ── 在第七百九十一條之情況下繼續出售
第七百九十四條 ── 發生保險事故時持有人之權利
第七百九十五條 ── 優先於質權債權之權利及開支
第七百九十六條 ── 持有人對剩餘物之權利
第七百九十七條 ── 對背書人之訴訟
第十三編 ── 旅舍住宿合同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七百九十八條 ── 概念
第七百九十九條 ── 訂立合同之義務
第八百條 ── 旅舍住宿合同之成立
第八百零一條 ── 預定房間
第八百零二條 ── 合同之存續期
第二章 ── 當事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八百零三條 ── 旅舍住客之義務
第八百零四條 ── 住客之權利
第八百零五條 ── 價金之支付
第八百零六條 ── 住客對其伴侶之行為之責任
第八百零七條 ── 旅舍主之義務
第八百零八條 ── 進入房間
第八百零九條 ── 對傷亡之責任
第八百一十條 ── 對攜帶至旅舍之物品之責任
第八百一十一條 ── 責任之限制
第八百一十二條 ── 對交付物品之責任及旅舍主之義務
第八百一十三條 ── 責任之免除
第八百一十四條 ── 通知毀損之義務
第八百一十五條 ── 無效
第八百一十六條 ── 適用之限制
第八百一十七條 ── 房間之退還
第八百一十八條 ── 留置權
第八百一十九條 ── 保管在其他地方之物品之責任
第十四編 ── 交互計算合同
第八百二十條 ── 概念
第八百二十一條 ── 不得記入交互計算帳戶之債權
第八百二十二條 ── 利息
第八百二十三條 ── 費用及佣金權
第八百二十四條 ── 記入帳戶之效力
第八百二十五條 ── 記入交互計算帳戶之債權之擔保效力
第八百二十六條 ── 對第三人之債權
第八百二十七條 ── 結餘之查封
第八百二十八條 ── 交互計算帳戶之決算
第八百二十九條 ── 帳目之承認
第八百三十條 ── 合同之終止
第十五編 ── 回購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條 ── 概念
第八百三十二條 ── 合同之成立
第八百三十三條 ── 證券上之從屬權利及固有義務
第八百三十四條 ── 利息、股息及投票權
第八百三十五條 ── 選擇權
第八百三十六條 ── 分配利潤或返還本金之抽籤
第八百三十七條 ── 未清償證券之支付
第八百三十八條 ── 回購合同期間之延期及續期
第八百三十九條 ── 不履行
第十六編 ── 銀行合同
第一章 ── 銀行寄存
第八百四十條 ── 概念
第八百四十一條 ── 存款
第八百四十二條 ── 種類
第八百四十三條 ── 證券寄託管理
第二章 ── 保管箱租賃
第八百四十四條 ── 銀行之責任
第八百四十五條 ── 承租人之義務
第八百四十六條 ── 由第三人使用保管箱
第八百四十七條 ── 保管箱之使用
第八百四十八條 ── 保管箱之開啟
第八百四十九條 ── 保管箱之強制開啟
第三章 ── 銀行信貸之開立
第八百五十條 ── 概念
第八百五十一條 ── 信貸之使用
第八百五十二條 ── 擔保
第八百五十三條 ── 解除合同
第四章 ── 銀行預付
第八百五十四條 ── 概念
第八百五十五條 ── 質權物之處分
第八百五十六條 ── 貨物之保險及保管之開支
第八百五十七條 ── 證券或貨物之取回
第八百五十八條 ── 擔保之減少
第八百五十九條 ── 對預付貸款之出質及擔保
第五章 ── 往來帳戶中之銀行運作
第八百六十條 ── 開戶人之處分權
第八百六十一條 ── 多重關係或多個帳戶之結餘間之抵銷
第八百六十二條 ── 以多人名義開立之往來帳戶
第八百六十三條 ── 無期限之運作
第八百六十四條 ── 任務之執行
第八百六十五條 ── 適用規則
第六章 ── 銀行貼現
第八百六十六條 ── 概念
第八百六十七條 ── 匯票、本票及支票之貼現
第八百六十八條 ── 跟單匯票之貼現
第七章 ── 保理合同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八百六十九條 ── 概念
第八百七十條 ── 候補制度
第八百七十一條 ── 方式
第八百七十二條 ── 將來債權及整體債權之讓與
第二節 ── 合同之履行
第八百七十三條 ── 一般原則
第八百七十四條 ── 全部債權
第八百七十五條 ── 償付能力之擔保
第八百七十六條 ── 通知之義務
第八百七十七條 ── 對債務人之通知
第八百七十八條 ── 擔保、其他從屬權利及所有權保留條款之利益之移轉
第三節 ── 對第三人之效力
第八百七十九條 ── 不可讓與之約定
第八百八十條 ── 讓與對第三人之效力
第八百八十一條 ── 債務人可用以對抗之防禦方法
第八百八十二條 ── 債務人之返還請求
第八百八十三條 ── 對被讓與債權之債務人之清償因破產而爭議
第四節 ── 合同終止
第八百八十四條 ── 相互約定
第八百八十五條 ── 失效
第八百八十六條 ── 單方終止
第八百八十七條 ── 解除
第八百八十八條 ── 讓與人之破產
第八章 ── 融資租賃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八百八十九條 ── 概念
第八百九十條 ── 標的
第二節 ── 合同之訂立及生效
第八百九十一條 ── 方式及公開
第八百九十二條 ── 租金及殘值
第八百九十三條 ── 租金之減少
第八百九十四條 ── 期間
第八百九十五條 ── 合同屆滿後租賃物之去向
第八百九十六條 ── 生效
第三節 ── 當事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八百九十七條 ── 出租人之法律地位
第八百九十八條 ── 承租人之法律地位
第八百九十九條 ── 承租人地位之移轉
第九百條 ── 租賃物之瑕疵
第九百零一條 ── 承租人與出賣人或承攬人之關係
第九百零二條 ── 開支
第九百零三條 ── 風險
第九百零四條 ── 遲延支付租金
第九百零五條 ── 合同之解除
第九百零六條 ── 解除合同之特定情況
第九百零七條 ── 擔保
第九百零八條 ── 租金之預付
第九百零九條 ── 司法交付及撤銷登記之保全措施
第九百一十條 ── 合同訂立前之活動
第十七編 ── 擔保合同
第一章 ── 商業質權
第九百一十一條 ── 商業質權之要件
第九百一十二條 ── 商業質權之種類
第九百一十三條 ── 商業質權之範圍
第九百一十四條 ── 向第三人之交付及象徵性交付
第九百一十五條 ── 不附隨交付之質權方式
第九百一十六條 ── 出質財產之轉讓或在其上設定負擔
第二章 ── 信託讓與擔保
第九百一十七條 ── 效力及限制
第九百一十八條 ── 方式及公開
第九百一十九條 ── 必要內容
第九百二十條 ── 他人之物之信託讓與擔保
第九百二十一條 ── 舉證責任
第九百二十二條 ── 不履行
第九百二十三條 ── 期限優惠之喪失
第九百二十四條 ── 物之扣押
第九百二十五條 ── 信託讓與擔保人之責任
第九百二十六條 ── 代位權
第九百二十七條 ── 讓與人之破產
第三章 ── 浮動擔保
第九百二十八條 ── 概念
第九百二十九條 ── 限制
第九百三十條 ── 浮動擔保權利人之權利
第九百三十一條 ── 方式及公開
第九百三十二條 ── 必要內容
第九百三十三條 ── 作為浮動擔保標的物之財產不可讓與之條款
第九百三十四條 ── 結晶
第九百三十五條 ── 結晶之依據
第九百三十六條 ── 結晶之效力
第九百三十七條 ── 浮動擔保對債權之效力
第九百三十八條 ── 不得以企業之暫時或確定移轉之行為對抗
第九百三十九條 ── 結晶對其他浮動擔保之效力
第九百四十條 ── 優先權
第九百四十一條 ── 結晶之撤銷
第四章 ── 獨立擔保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九百四十二條 ── 概念
第九百四十三條 ── 種類
第九百四十四條 ── 請求作出獨立擔保之人
第九百四十五條 ── 履行方式
第九百四十六條 ── 擔保人── 受益人
第九百四十七條 ── 獨立性
第九百四十八條 ── 方式
第九百四十九條 ── 不得撤回
第九百五十條 ── 變更
第九百五十一條 ── 受益人權利之移轉
第九百五十二條 ── 收取款項之權利之讓與
第九百五十三條 ── 請求清償之權利之消滅
第九百五十四條 ── 失效
第二節 ── 權利、義務及例外
第九百五十五條 ── 權利及義務之確定
第九百五十六條 ── 一般原則
第九百五十七條 ── 請求
第九百五十八條 ── 對請求及附隨文件之檢查
第九百五十九條 ── 清償
第九百六十條 ── 例外
第九百六十一條 ── 保全措施
第十八編 ── 保險合同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六十二條 ── 概念
第九百六十三條 ── 制度
第九百六十四條 ── 強制性規定
第九百六十五條 ── 合同主體
第九百六十六條 ── 合同之生效及成立
第九百六十七條 ── 合同之證明
第九百六十八條 ── 保險單:種類
第九百六十九條 ── 保險單之要件
第九百七十條 ── 保險單條款之解釋
第九百七十一條 ── 未經授權訂立之合同
第九百七十二條 ── 為他人或為保險合同所屬之人簽訂保險合同
第九百七十三條 ── 風險之聲明
第九百七十四條 ── 對風險之惡意不聲明及不正確聲明
第九百七十五條 ── 非惡意之不聲明及不正確聲明
第九百七十六條 ── 風險之不存在
第九百七十七條 ── 風險之終止
第九百七十八條 ── 風險之減少
第九百七十九條 ── 風險之增大
第九百八十條 ── 風險增大之不聲明及不正確聲明
第九百八十一條 ── 以第三人名義或為第三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九百八十二條 ── 故意造成保險事故
第九百八十三條 ── 保險事故通知
第九百八十四條 ── 保險事故之情況及後果之資料
第九百八十五條 ── 發生保險事故時之合同解除
第九百八十六條 ── 保險費之繳付
第九百八十七條 ── 支付保險費之通知
第九百八十八條 ── 保險費之欠付
第九百八十九條 ── 欠付之保險費或分期保險費
第九百九十條 ── 不適用
第九百九十一條 ── 保險人之義務
第九百九十二條 ── 合同之存續期
第九百九十三條 ── 時效
第九百九十四條 ── 失效
第二章 ── 損害保險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九百九十五條 ── 保險利益
第九百九十六條 ── 保險標的物之瑕疵
第九百九十七條 ── 保險標的物之價值
第九百九十八條 ── 所失利益
第九百九十九條 ── 強制性不受保障
第一千條 ── 保險金額低於可受保價值之保險
第一千零一條 ── 保險金額高於可受保價值之保險
第一千零二條 ── 與多名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千零三條 ── 重複保險之排除
第一千零四條 ── 共同保險
第一千零五條 ── 若干風險之排除
第一千零六條 ── 救助義務
第一千零七條 ── 救助之欠缺
第一千零八條 ── 仲裁
第一千零九條 ── 保險人之代位權
第一千零一十條 ── 對投保人之請求返還權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 ──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 合同因保險標的物之讓與而移轉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 讓與情況下之合同解除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 免除責任之支付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 被保險人之代理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 死因移轉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 保險合同之消滅及某些種類之債權人
第二節 ── 火災保險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 保險範圍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
第三節 ── 信用保險
第一千零二十條 ── 信用保險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 產生保險事故之事實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 承保範圍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 風險之分析
第四節 ── 民事責任保險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 民事責任保險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 司法訴訟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 受害人或其繼承人之正當性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 免賠限度
第三章 ── 人身保險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 風險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 保險金額
第一千零三十條 ── 代位權
第二節 ── 人壽保險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 ── 種類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 得訂立保險合同之人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 相互保險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 為第三人之利益訂立之保險合同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 受益人之指定之撤回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 撤回之放棄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 指定受益人之條款之解釋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 利益之不可處分性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 受益人之指定之失效
第一千零四十條 ── 受益人權利之消滅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 投保人之聲明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之不正確聲明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 被保險人之健康檢查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 風險之增大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 保險費之支付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 對保險人之給付請求權之喪失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 自殺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 被保險人失蹤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 款項之歸還
第一千零五十條 ── 減少及贖回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 減少權及贖回權之排除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 保險人之預先給付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 保險單之出質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 保險人應付之金額
第三節 ── 人身意外保險及疾病保險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 準用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 意外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 不屬承保範圍之情況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 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 疾病保險
第四章 ── 集體保險
第一千零六十條 ── 定義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 參與人之份額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 參與人之排除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 對參與人之通知

第四卷

債權證券

第一編 ── 一般債權證券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 簽發之自由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 無記名式證券、指示式證券及記名式證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 簽發人在證券上之簽名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 代理人簽名及代簽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 給付標的之記載及金額記載之不一致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 指定為分期給付之金額
第一千零七十條 ── 利息之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 受款人或後手持票人對債權之取得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 可對抗持票人之抗辯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 原因證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 善意取得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 讓與之解除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 債務人之善意履行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 交付及受領證書或記載及受領證書之相對給付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 須支付一定金額之證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 從屬權利之移轉
第一千零八十條 ── 代表貨物之證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 附於權利上之負擔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 對具有射倖利益權之債權證券之用益權及質權之限制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 基礎關係之擔保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 轉換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 更換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 復合與分割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 複本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 時效之中止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 證券之滅失
第一千零九十條 ── 權利之消滅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 賦予正當性之文件及非證券性文件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 特別規定
第二章 ── 無記名式證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 移轉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 無記名式息票或類似息票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 撤銷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 禁止付款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 禁止付款之撤銷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 善意付款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 持票人於時效期間完成前後之權利
第一千一百條 ── 獨立息票
第三章 ── 指示式證券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 多名債務人之簽發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 債權人之指定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 移轉方式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 背書之方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 附條件背書或部分背書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 背書之效力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 ── 無形式上之正當性之持票人得請求給付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 空白背書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 背書人之責任
第一千一百一十條 ── 持票人之正當性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 讓與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 向被背書人之讓與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 部分讓與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 託收背書或委託代理背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 質權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 空白證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 債務人之責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 增加條款之權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 無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 部分填寫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 填寫權利之移轉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 填寫之強制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 禁止付款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 撤銷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 毀損
第四章 ── 記名式證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 持票人之正當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 移轉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 背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之適用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 附於債權上之負擔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 用益權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 質權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 滅失、遺失或失竊
第二編 ── 特別債權證券
第一章 ── 匯票
第一節 ── 匯票之簽發及款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 匯票之要件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 要件之欠缺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 出票之種類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 在第三人之住所付款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 利息之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 金額記載之不一致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 有效簽名之獨立性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 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 出票人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 填寫協議之違反
第二節 ── 背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 移轉方式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 背書之種類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 背書方式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 背書之效力及空白背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 背書人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 正當持票人之要件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 不得對抗持票人之抗辯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 委託代理背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 擔保背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 到期後之背書
第三節 ── 承兌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 承兌之提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 承兌之規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 提示承兌期限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 第二次提示承兌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 表明承兌之方式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 承兌之種類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 付款地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 承兌人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 已作出之承兌之撤銷
第四節 ── 保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 保證之作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 保證方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 保證人之責任
第五節 ── 到期日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 到期之種類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 見票即付之匯票之到期日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之到期日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 其他特別情況之到期日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 日曆不同時之到期日
第六節 ── 付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 提示付款之期間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 作出付款之付款人之權利及部分付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 到期日前付款及到期日付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 應付貨幣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 提存
第七節 ── 因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追索權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 付款之訴之被訴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 拒絕承兌證書或拒絕付款證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 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通知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 免作拒絕證書之條款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 簽名人之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 持票人對被訴人之權利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 支付票款之人之權利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 匯票之交出及背書之塗銷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 部分承兌之全部付款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 重開匯票之權利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 對承兌人以外之簽名人之追索權之消滅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 因不可抗力而延長期限
第八節 ── 參加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 參加之種類
第二分節 ── 參加承兌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 參加承兌之情況及參加人之指定之效果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 參加承兌方式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 參加承兌人之地位
第三分節 ── 參加付款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 參加付款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 對參加人之提示及拒絕證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 拒絕參加付款之效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 參加付款證明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 參加付款人之權利及參加人間之優先權
第九節 ── 複本及副本
第一分節 ── 複本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 多份複本之簽發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 就複本之一付款之效力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 為提示承兌送出複本之一人之後果
第二分節 ── 副本
第一千二百條 ── 作成副本之權利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 副本之法律制度
第十節 ── 變造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 變造匯票文義之後果
第十一節 ── 時效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 時效期間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 ── 時效中斷之效力
第十二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 到期日為公眾假期之期限之延長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 期限之計算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 寬限日之不許可
第二章 ── 本票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 本票之要件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 要件之欠缺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 關於匯票之規定之適用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 出票人之責任及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
第三章 ── 支票
第一節 ── 支票之簽發及款式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 支票之要件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 要件之欠缺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 備付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 承兌之禁止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 受款人之種類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 出票之種類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 利息規定之無效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 在第三人住所付款之支票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 金額之不一致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 有效簽名之獨立性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 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 出票人之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 填寫協議之違反
第二節 ── 移轉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 移轉方式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 背書之種類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 背書方式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 背書之效力及空白背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 背書人之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 正當持票人之要件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 轉讓予來人之背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 不得因失去支票對抗正當持票人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 不得對抗持票人之抗辯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 委託代理背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 遲延背書
第三節 ── 保證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 保證之作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 保證方式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 保證人之責任
第四節 ── 提示及付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 見票即付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 提示付款之期限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 日曆不同時之出票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 支票之廢止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 ── 出票人之死亡或無行為能力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 付款時請求交出之權利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 核對背書之連續是否符合規定之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 應付之貨幣
第五節 ── 劃線支票及轉帳支票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 劃線支票及劃線之種類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 劃線支票之付款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 轉帳支票制度
第六節 ── 因拒絕付款之追索權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 拒絕付款及因拒絕付款之追索權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 拒絕付款證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 拒絕付款之通知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 免作拒絕證書之條款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 簽名人之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 持票人對被訴人之權利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 付款人之權利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 請求交出已付款支票之權利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 ── 因不可抗力而延長期限
第七節 ── 複本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 複本之許可
第一千二百六十一條 ── 就複本之一付款之效力
第八節 ── 變造
第一千二百六十二條 ── 變造文義之後果
第九節 ── 時效
第一千二百六十三條 ── 時效期間
第一千二百六十四條 ── 時效中斷之效力
第十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五條 ── 銀行一詞之意義
第一千二百六十六條 ── 終止日為公眾假期之期限之延長
第一千二百六十七條 ── 期限之計算
第一千二百六十八條 ── 寬限日之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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