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經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日內瓦決議修訂之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五日《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協定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協定係經十一月五日第138/81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協定之命令及協定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9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