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為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一九六四年九月五日第45904號法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六四年九月五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將本總統令連同通過上述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9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