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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6/99號法令

公報編號:

27/1999

刊登日期:

1999.7.5

版數:

1420

  • 延長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指之期間。
相關法規 :
  • 第357/93號法令 - 關於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各部門之條件。
  • 第14/94/M號法令 - 規定適用於澳門地區十月十四日之第357/93號法令,該法令承認有關納入葡國共和國部門之權利。
  • 第13/98/M號法令 - 規範四月十三日第89-F/98號法令於澳門地區之適用,該法令係承認有關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
  • 第89-F/98號法令 - 訂定及規範澳門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
  • 第246/99號法令 - 延長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指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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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外聘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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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6/99號法令

    七月一日

    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訂定了一法律框架,以規範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編制之權利,並規定澳門退休公務員、退休金及撫卹金受領人之退休金、撫卹金及軍人撫卹金之負擔責任及支付責任可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

    當時,定出了為期一年之期間,以便有意將關於退休金、撫卹金及軍人撫卹金之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之退休金與撫卹金受領人及具備上述法規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條件之人員,提出轉移之申請,而設期間自上述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規章開始生效之日起算。

    然而,特別考慮到過渡程序之複雜性,以及獲賦予上述權能之人在適時衡量所作選擇之利弊方面自然會出現之困難,提供一個最後機會予未在朗定期間內行使該權能之人屬合理之做法。

    因此,政府根據《憲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第一條——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確立之權能,得自本法規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

    第二條——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第十條以及為該法令制定施行細則之法律文書,包括關於所採用之兌換率之法律文書中所載之規則,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上條所指關於退休金、撫卹金及軍人撫卹金之責任之轉移。

    須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於部長會議內檢閱及通過——古德禮——施俊安——高偉道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頒布。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副署。

    總理  古德禮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第15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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