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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9/SAAEJ/99號批示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訂明教育制度是根據本地區社會實況的需求與特色制訂,應具有足夠彈性及多樣性以便容納不同的社群。

在此前題下及按照八月二十四日第33/SAAEJ/98號批示,設立以葡語為教學語言並透過教學試驗制度實施之中葡教育,現有必要訂定課程組織之指導方針。

基於此及應教育暨青年司之建議;

按照二月五日第9/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以及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著令:

一、核准以葡語為教育語言,並透過教學試驗制度實施之中葡教育之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以及初中教育之課程組織,該課程組織載於本批示之附件中並成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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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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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以葡語為教學語言之中葡教育課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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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核

七•一、評核制度以確保教學質量和促進學生學習和教育成功的方式建立,激發其自信並且顧及學習上的進展以及身心的發展和進步。

七•二、學生的評核制度由監督的政務司批示核准。

八、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輔助

在教育過程中,應確保由專業的技術人員對學生以個別或集體形式進行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的輔助,主要旨在促進個人和學業上的成功,以及在適當時間尋找其特殊教育需要,以便使用相應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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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15號行政法規

表I及表II*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